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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穗花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曾**向原告广州市和天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1732元,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2月16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2月16日至2015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10000元、民事赔偿款人民币41732元共执行人民币22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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