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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春元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8年5月14日作出(2008)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楼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同时判处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6840114元并发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楼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楼春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楼春元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7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继续追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6840114元已执行人民币17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楼春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楼春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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