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23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8月23日至2015年6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执行54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