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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惠州市**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惠湾法刑二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9月16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龚**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9月16日至2015年7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已执行人民币200元,广**昌监狱于2015年7月4日出具了该犯为“三无人员”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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