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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16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72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月16日至2015年6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7次;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记功。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许**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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