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商量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7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商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9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商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商量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7月9日至2015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6次;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功)。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15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商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商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