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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广西百*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9日作出(2000)百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2月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民法院于2003年9月8日作出(2003)桂刑执字第63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不变。有期徒刑刑期自2003年9月8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本院于2006年2月21日作出(2006)柳市中刑执字第162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不变;于2008年7月31日作出(2008)柳市中刑执字第43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不变。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382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不变;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558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7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以(2015)减字第88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获奖励分147.17分;获2014年度表扬(已折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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