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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迁贵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九法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蒲迁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退赔经济损失489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被告人蒲迁贵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渝五中法刑终字第3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8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4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蒲迁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蒲迁贵在服刑期间获2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蒲迁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蒲**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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