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船山区院公刑诉(2014)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明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明及其辩护人宋*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中,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在网上和QQ群内发布中国水利水电五局在招收工人赴老挝水电站工作的虚假信息,受害人赵某某、李*、刘*获此信息后,分别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向受害人赵某某、李*、刘*出示其伪造的委托书,取得上述受害人信任。尔后,被告人先后与上述受害人签订赴老挝工作的合作协议,骗取受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7.3万元、李*人民币15.2万元、刘*人民币4.6万元。被告人邓*归案后,其亲属已全部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对其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邓*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宋*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属单位犯罪,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社会危害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从轻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4日,被告人邓*申请注册登记成立其为法人的遂宁市*有限公司,公司业务范围是:职业介绍、咨询、指导及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及建筑劳务分包。2012年8月23日,遂宁市*有限公司(以下称稳*司)更名为遂宁市*有限公司,公司法人变更为被告人邓*的二叔邓某某,但实际经营和管理人仍为被告人邓*。遂宁市*有限公司(下称启航公司)已于2013年8月8日被注销(注册号xxxxxxxx),其相关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2012年6月开始,被告人邓*在网络平台和QQ群内发布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委托稳*司招收工人赴老挝水电站工作的虚假信息。许昌市*发有限公司法人赵某某、湖北省*有限公司经理李*及濮阳市*务有限公司法人刘*获此信息后,分别与被告人邓*取得联系。嗣后,被告人邓*以启航公司的名义伪造了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的委托书、劳务派遣合同书和印章等,骗取了上述受害人的信任。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邓*先后以稳*司及启航公司名义,与许昌市*发有限公司及湖北省*有限公司签订了虚假的《合作协议书》。被告人邓*共骗取上述受害人人民币共46.1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邓*归案后,其亲属已退还了上述受害人的全部被骗款项并取得了谅解。

还查明,从2011年3月4日稳*司成立至2013年8月更名后的启航公司被注销期间,重庆美*限公司、海平*公司、重庆嘉*有限公司及朗漫国*限公司分别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稳*司在四川地区招收赴安哥拉等地的建筑务工人员数百名。同时,安哥*实业公司、安哥拉*有限公司及外蒙古*团公司还委托稳*司在四川境内招收境外务工人员数名。期间,稳*司与新加坡兴*古工程部、重庆吉*限公司、朗漫国*限公司等签订了书面《劳务合作协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

2.扣押决定书、领条、收条,证实对被告人邓*的现金人民币12270元、14张银行卡、三星直板手机一部及邓*前妻王某某的现金50万元予以了扣押,事后将涉案余款及邓*其他个人物品予以了退还。

3.公司资料、协助查询财产通知及解封通知、银行业务办理凭证,证实对遂宁市*有限公司财产及对公司涉及的银行业务进行了查询的事实。

4.劳务派遣合同、合作协议及相关资料,证实被告人邓*伪造虚假文书的事实。

5.举报资料、谅解书及领条,证实被害人报案及领取了被骗的款项并原谅了被告人的事实。

6.(2013)朝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邓*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稳顺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7.稳*司、启航公司从2009年9月至2013年8月期间经营、办理出境务工人员情况及收支等明细表,包括:

收款明细及支出明细、出境人员名单、劳务人员扣款明细、委托书及招工说明、签证付款申请、补充协议、劳务人员扣款承诺书、回国申请、签证页、劳务人员出境情况、用工合同、转款凭证、费用收条,合同及借支明细、委托书及出境人员名单、业务往来证明、外派人员退还押金及解除劳务、人员安置委托书、出境外派人员名单、人员外派协议、扣款承诺书、委托书及劳务协议、项目审查表等共453页。

二、证人证言

1.王某某证实,邓*是她前夫。邓*曾经经营遂宁市*有限公司,她只是挂名股东,未参与公司任何工作。邓*因为涉嫌诈骗被抓获后,她受其委托筹集资金帮邓*退还赃款。邓*的二爸邓某某也只是挂名法人,实际是邓*在经营。

2.房某某证实,她是中国水*局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工资处处长,公司劳务外包业务长期与广元*务公司合作,与邓*和遂宁市*有限公司从未有业务合作与往来。通过查看和比对、核实,认定公安机关从邓*处查获的有关中铁五局公司的资料包括印章、委托书、协议等均是冒用中铁五局的名义,是虚假的。

三、受害人陈述

1.许昌市*发有限公司法人赵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3月初看到邓*在网上发布的招工信息,同月19日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看到邓*发的委托书时间为2013年2月19日。同年4月1日,邓*向他方发出境通知,同月6日他方打入邓*个人农村信用社帐户现金22.6万元,同月16日打入4.7万元,共27.3万元。邓*称立即安排工人出境,但事后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于是向中铁十五局咨询,方知被骗。

2.湖北省*有限公司法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6月初,邓*告知他方公司受中铁五局委托招工人去老挝务工,7月5日与邓*签合作协议,7月告知他方签证已办好,要求付服务费。同月25日,他方通过建*银行给邓*个人帐户转款12万元,8月17日转款3.2万元,二次共打入邓*个人帐户现金15.2万元。

3.濮阳市*务有限公司法人刘*陈述,证实2008年与邓*相识。2012年11月左右,邓*在QQ上发信息让他看一下中铁五局一个招工合同。2013年3月左右,看到赵某某和张*(洛阳*公司法人,帮赵某某招工)在发同样的招工合同信息,与邓*所发一致。询问上述二人后,给邓*电话联系招工事宜。2014年4月1日,邓*通知他签证已办好,要求付劳务费。同月5日,通过建*银行给邓*个人帐户转入现金4.6万元。嗣后方知被骗,在她多次要求之下,邓*已退还现金1万元。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邓*供述,他于2011年3月4日注册成立稳顺*限公司。事后他认为公司名称不好,觉得自己倒霉,再加上他二叔邓某某是下岗工人,可以享受政策优惠,于2012年8月将公司更名为启航劳务公司,法人变更为邓某某,但邓某某未参与公司管理,前妻王某某也只是挂名股东,实际经营人仍是他。对于他诈骗的事情,邓某某不知情。公司于2013年8月8日注销。他在网上看到水电七局有类似招工去外地务工的信息后,就比照内容冒用水电五局名义编造了水电五局委托他公司招工去老挝务工的委托书、协议书在网上发布,并制作了假印章。赵某某、刘*、李*(李*下属)等人看到后就与他联系。他一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27.3万元、李*15.2、刘*4.6万元(已退还1万元),共计47.1万元,所有骗取的款项均打入他个人帐户。所骗取的款项用于偿还自己的宝马车贷及车辆日常维护、办签证和日常开支、公司亏损等。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身为稳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启航公司的直接经营、管理者,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以单位名义在签订合同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邓*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其亲属积极退还被害人款项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属于单位犯罪及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邓*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对逾期不报到者,将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