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1)金牛刑初字第7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赃款5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以(2015)川女监减字第24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向本院报请罪犯张*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3日以资检监所意(2015)第279号减刑检察意见书,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提请材料齐全,未发现违法情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自服刑以来,在思想改造方面,能剖析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方面,服从民警安排,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方面,坚持学习,成绩优良。2014年8月15日,该犯获得表扬行政奖励。该犯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30.36分。该犯未缴纳罚金和退赃款,但提交一份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减刑后的刑期从2011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