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3]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杨*及其辩护人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初,被告人杨*经王*、郭*(已判刑)、晁*(已判刑)介绍加入名为“无限循环财富计划”的传销组织后,杨*为获得更多的分红和奖金,积极对外宣称每购买一单8000元“八国私募基金”,即可从第二天开始,每单每天返还现金400元(星期六、星期天除外),一个月返还本金,以后连续十二个月每月每单可以分红800元。并根据发展下线的人数,给予2%至5%的推荐奖,还可根据发展下线的人数、层级及购买的单数享受不等的同层级奖、循环奖、团队奖。后发展赵*(已判刑)、陈*加入该组织,赵*又发展李*(已判刑)加入该组织,李*、陈*又直接或间接发展陈*、赵*、石*、苗*等三十余人加入该组织。发展层级达三级以上,人员达30余人。后该组织的网站突然关闭,造成加入人员被骗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杨*犯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有同案人郭*、晁*、赵*、李*等人的供述,证人陈*、苗*、韩*、李*、焦*、郑*、陈*、王*、赵*、石*、邓*、刘*、李*、李*、韩*、焦*、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受害情况一览表,辨认笔录及组合照片,“VBC无限循环财富计划”表及宣传页,遂平县人民法院(2011)遂刑初字第40号、(2012)遂刑初字第259号、(2013)遂刑初字第65号、182号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加入的“VBC无限循环财富计划”

组织,是以交纳规定的现金后获得高额返利和推销、宣传、发展、加入该“八国私募基金”的资格,同时按介绍人和被介绍人加入的先后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奖励依据,并引诱加入者积极宣传并发展下线的方法,骗取财物。该组织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杨*的层级和发展的下线人数均超过了法律的规定,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辩护人所辩杨*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杨*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7日起至2014年5月26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