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审理经过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297号起诉书指控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被告人刘*以购买“电贸通”网上商铺每天返还高额现金,推荐他人加入可获提成,发展张*(另案处理)加入,张*发展王*(另案处理)加入,王*发展崔*加入。在2012年10月至11月,崔*以同样方法引诱胡国学、赵*、耿*等30余人投资购买“电贸通”网上商铺,并协助赵*、耿*申请报单点,宣传多人购买。该网站与2012年11月份被屏蔽后,给投资人员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王*、崔*、胡*、耿*、赵*、李*、赵*、魏*、张*、李*、张*、张*、佟*、晏*、张*、张*、李*、孙*、王*、梁*、谭*、孙*、李*、张*、窦*、岳*、于*、于*、佟*、佟*、李*、温忠献、李*、王*、刘*、郑*、胡*、杨*、范*、刘*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参加非法传销组织,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组织、协调的职责,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刘*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3年1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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