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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菊、陈*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09年11月以来,被告人杨*在西平县柏城镇租赁房屋,利用电脑和宣传资料,以投资环球创富组合基金(SIQO)受益高、推荐(发展)他人投资可获得佣金,播放环球创富组合基金(SIQO)视频进行宣传等方法引诱并发展西平县柏城镇居民孙*、李*等30余人投资购买环球创富组合基金(SIQO),进行传销活动,涉案金额高达18.3万欧元。该基金网站于2010年10月份被屏蔽后,给投资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杨*、同案人黄*、冯*供述,证人孙*、王*、刘*、郑*、郭*、胡*、窦*、刘*、张*、张*、李*、刘*、张*、刘*、王*、冀*、任*、程*、杨*、焦*、钞*、陈*、关莲花、王*、李*、常*、冯*、杨*、李*、荣*、徐*、夏*、李*、侯*、郭*、胡*、杨*、莫*、张*、闫*、宋*、张*、吕*、冯*、李*等人证言,购买环球创富组合基金投资证书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参加非法传销组织,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组织、协调的职责,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被告人杨*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杨*上诉称,其不是组织、领导者,量刑重。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参加非法传销组织,利用电脑和宣传资料引诱并发展他人投资购买环球创富组合基金进行传销活动,在传销活动中负组织、协调职责,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关于杨*的上诉理由,经查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且原审法院对杨*已从轻处罚,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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