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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份以来,刘*、李*(二人均已判刑)与贾*(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加入河南*闲俱乐部,在上蔡县积极发展新会员入会,成立了河南*闲俱乐部上蔡分部,地点设在上蔡*术学校三楼。河*四方休闲企业**公司于2011年6月17日在郑州市*工商分局注册成立,刘*任董事长,李*(另案处理)任总经理。上蔡分部成立后,被告人彭*伙同刘*、李*、贾*、段文化等人积极发展该俱乐部所谓理财会员,每人入会时缴纳4150元,至少推荐两名会员入会后即获得理财资格,从次月起每月依次可分红18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8000元、10000元,依次领满24个月为止。同时可以享受每月一次国内免费旅游,另赠送两次港台出镜游。以此诱惑人员入会,并积极发展下线。该俱乐部先后在遂平?酷?山、确山薄山湖等风景区及上蔡县县城宣传动员140余人入会,涉案金额58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刘*、李*、马*的供述,证人齐四英、苏*、段文化、李*、翟*、石长安、王*、赵*、李*、曹*、刘清晨、张*、张*、盖*、郏金相、周*、彭*、李*、杨*、刘*、张*、简传新、黄*、田*、白*、刘*、张*、张*、张*、党月田、冯*、侯*、朱*、李*、尚*、程*、刘*、申*、曹*、陈*、赵*、刘*、刘*、王*的证言,被告人彭*等人提供的会员汇总表,河南*闲俱乐部收取曹*、张*、张*、郏金相、黄*、张*、刘*、李*、张*、张*、尚*等人款项的凭据,遂平*用联社出具的李*的开户资料、分户明细账、交易表,河南同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表、公司验资报告、公司变更登记表,河南同昊*有限公司宣传资料,被告人彭*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同他人以提供旅游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资格,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金钱,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积极发展会员并协助同案人李*管理、联系会员参与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其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彭*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3年10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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