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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辛*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3)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3年5月21日,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因调取证据,申请对本案延期审理。合议庭同意对本案延期审理。2013年6月21日,本案恢复法庭审理。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献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7年至2009年年底,被告人辛*、李*(已判刑)在广西桂林市临桂县县城租赁单元房,以在桂林做生意赚钱容易为诱饵,诱骗邓州市老家亲朋好友许一、许二、朱、张*人到临桂县,以搞“国家阳光扶贫工程”项目能赚钱为诱饵,诱骗许一等人向该团伙缴纳1-10份不等的申购金(N份申购金为:N3300+500),从而获得加入该工程的资格,成为该工程业务员,并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形成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五个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拉人入伙,以拉人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发展下线人员,骗取财物。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辛*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庭审中辩解,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其2007年以后不再搞传销。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辛*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辛*在广西桂林市临桂县县城租赁单元房,以在桂林做生意赚钱容易为诱饵,诱骗邓州市老家亲朋好友许一、许二、朱、张*人到临桂县,以搞“国家阳光扶贫工程”项目能赚钱为诱饵,诱骗许一等人向该团伙缴纳1-10份不等的申购金(N份申购金为:N3300+500),从而获得加入该工程的资格,成为该工程业务员,并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形成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五个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拉人入伙,以拉人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发展下线人员,骗取财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辛英献的身份情况。

2、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李*于2011年12月8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3、传销组织结构图,证实被告人辛英献在该案传销组织中所处的级别。

4、邓州市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表,证实被告人辛*献入监时自述无内外伤。

5、证人韩、吕*,证实在办理本案时无刑讯逼供行为。

6、证人李*证言:2006年到2009年期间,我在广西省桂林市临桂县做生意搞“连锁销售”,实为传销活动,后来我以到桂林做项目投资能赚大钱为诱让老家亲戚、朋友包括我姐李一、弟媳许*等人也去参加,他们的钱先有我收住,然后由我交给上线宋*等人。我们这个组织级别共分为五级,从低到高分别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刚开始我也是从业务员干起的。三份以下是业务员,干到三份是组长,干十份是主任,干满六十五份是经理,到六百份是高级业务员,具体一份是3800元(13300元+500元),十份就是33500元,一个人最多能买十份。我下面有许*、许*、张一等人,他们下面还有些我不认识,我下面总共有二百多份、二三十人。我下线发展一份基本上给我提400块左右,我的上线有辛**、张*、丁一、宋*等人。

7、证人张*:2006年,宋*说在广西做生意很挣钱,说是国家阳光扶贫工程,于是李*就去了,让我汇了33500元。在丈夫买十份之后第二个月,返还了6460元,过了二、三个月,我也过去了。期间又回到老家。33500元交给宋*、辛*、丁一等人。

8、证人许*:2007年6月份,李*对我们说桂林做生意很赚钱,让我和我丈夫都到桂林投资。到那边后,在他的劝说下我们就投了十份共33500元钱,另外还让我们发展其他人也来参加,每发展一个人就会给我们提成,我发展了我哥许二一个人,许二下面又发展了七、八个人,总共给了李*二十多万元钱。李*和辛英献在策划行骗这个事。李*根本就没有做啥工程项目,纯粹是骗钱坑人。其证言与其丈夫李*言证实的李*的上线是辛英献等事实相一致。

9、证人许*:我的上线是我妹妹许*,我是业务经理,我的下线有八九个人,我发展了杨*和贾*,杨*发展的杨*,杨*又发展的梁,梁发展的绳,贾*后来发展的王。每人交的33000元,总共二十多万元。李*、辛*都是高级业务员。这整个事是李*和辛*策划的。在那边没有产品,都是无形投资。其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其妻子李*言相一致。

10、证人贾*:2008年5月份的时候,许二给我讲在桂林做阳光扶贫投资生意能赚大钱,到临桂县后我交给李*夫妇33500元,交了之后,他们说还得找亲戚朋友来投资,才能分红,没办法,我让我父亲贾二过来,他交3800元投了一份。后我父亲又介绍王过来,王通过许二交了67000元。这个所谓的“国家阳光扶贫工程”是李*、辛*献编的。

11、证人丁*:2006年7月份,辛*说他在临桂县做服装生意,很赚钱。过几天我到广西临桂县,是辛*接待的我,说了“阳光工程”详细情况。我让家里往银行卡上打的钱。辛*带我去他们公司交了十份申购金33500元,让我再叫一点人。我岳父张*到临桂县交了一份申购金3800元,妹妹丁*和姐姐丁三也加入了。丁*又叫她婆家妹马去临桂县加入。我刚去时,宋*和辛*在那里负责。加入没多久,辛*把李*也叫去了,我直接上线是辛*,具体是由辛*安排的,下线有张*等人。下边交的钱都是由宋*、辛*、李*他们分配。

12、证人张*:2006年种完麦后,宋*又打电话让我过去,我去了广西桂林临桂县。宋*接到我后介绍有个国家扶持的重点投资项目,只要加入投资就有回报,要加入的话得至少买一份申购金,一份是3350元。我交6000元给宋*买两份。宋*还给我垫了几百元,让我发展下线,但是我没发展过来一个人。

13、证人贾*言:2009年5月份时,我女儿贾一打电话让我去临桂,到那边后,李*、许二给我讲他们在搞一个扶贫工程入股即能分红,我入了一份是3800元。后我打电话给王,王到临桂后,给李*们交了10份33500元,后王又让他妻子江也来,并又交了10份的钱,没多久我回邓州了。

14、证人王*:我是被贾*女俩喊去的,在临桂李*给我讲做那个扶贫工程如何如何赚钱。回邓州后我分两次把67000元钱汇到了许二卡上,后许对我讲钱给了李*。据他们讲,3份(每份3300元+500元)以下是业务员,3-10份是组长,10-65份是主任,65-599份是业务经理,600份以上是高级业务员,共五个级别,级别越高,分钱越多。其证言与其妻子江证言相一致,并与贾*、贾*俩证言相互印证。

15、证人张*:2007年8月份的一天,李*的父亲去世,李*、李*都从桂林回来了,他们对我讲,到桂林投资卖鞋能赚大钱,后我跟他们一块去了。在那边李*、张*我到处参观,并动员我投资。后我把33500元现金给了李*买了十份,之后,李*让我再叫其他人也来投资,方能返还钱,后我把我表媳妇杜一叫来,杜一又把他兄弟杜*喊去,都交了钱。交给李*了。其证言与其丈夫李*言相吻合。

16、证人杜*:2008年3、4月份时候,我被张一叫到临桂县,后她领着我见到了李*,李讲他在这儿做连锁销售,让加入一份是3800元,十份是33500元,加入后第二个月就给返钱,于是我交给李*33500元,第二个月返还我6460元。之后,他们让我发展下线,我又让我哥杜*和我爹杜三也参进来,杜*交了一份,再后来知道是传销,我就不干了。

17、证人杜*:2008年3、4月份,我女儿杜一打电话说她在临桂搞连锁销售,很挣钱,后我和我儿子杜*一块去了,到那儿后,见了李*,李领着我们四处看看,并劝我们加入,还说张*、杜一都已加入了,于是,我儿子杜*交了3800元给李*,并让杜*再发展其他下线。他们这个组织共分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五个级别,李*是高级。其证言与其女儿杜*及证人张*证言相互印证。

18、证人王*:2007年7月份,张四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在桂林那边搞一个阳光扶贫项目,很挣钱,让我跟李*们一块去。到那后在李*、辛*献劝说下,我把10分申购金共33500元直接交给了李*,后返还我6460元。期间,我亲戚李*也过来入了十份。李*和辛*献都是高级业务员。在桂林时,是李*、辛*献和丁*在那管理我们。

19、证人李*言:2007年7月份时候,经侄女王介绍到临桂搞所谓扶贫工程项目,李*、辛*、张*接待的我,并鼓动我投资,从临桂回老家后,我给我侄女汇了33500元,让她帮我入10份股。之后,我又到临桂县,王说把钱都给李*了,当月,李*返还我6460元。在那边我还见到刘、许*、许*、李*、贾*、梁等人。李*和辛*都是高级业务员。辛*当时比李*的级别高,很少住在临桂县。其证言与王*相互印证。

20、证人郭*:2007年3月份的时候,李一对我和我丈夫朱*她在临桂做扶贫工程,民间融资,很挣钱,按份进行,投入一份是3800元,十份33500元,投入的钱越多,发展的人员越多,级别越高,就能获得更多的分红。后我就信了,交了33500元给李*,钱交第二个月,李*返还我6460元,说是分红,由于我没有发展到下线,待了一段就回老家了。根本就不存在这个工程,全是骗人的。其证言与其丈夫朱*证实的辛英献向其介绍该扶贫工程好处相一致。

21、证人洪证言:2007年9月被文渠街的詹喊到桂林搞所谓的阳光扶贫工程,实际上是传销。这个组织由低到高分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五个级别,李*是高级。在那边我通过詹交十份的钱给了李*。第二个月,他们返还我6460元,并让我继续发展下线加入,这样分红更多,但我没能发展来下线,也就没有再分红。李*的上线是辛英献。

22、证人杨*、绳、吴、杨*、许、许*、刘、蔡、李*、李*、赵、杨、陈、师、杨二等人均证实,自2007年至2009年间,被李**等人以搞“国家阳光扶贫工程”能赚钱为由诱骗至临桂,并直接或间接地向李**等人交纳了数额不等的申购金。同时上述证人亦证实,该组织实行的是五级三阶制,从低到高分别是业务员(1-2份)、组长(3-10份)、主任(11-65份)、经理(66-599份)、高级业务员(600份以上),级别越高分成越多,李**等人名为搞扶贫工程,实际上什么也没有做,都是骗人钱财的。其证言相互印证,并与证人李**证言相一致。

23、被告人辛*献2013年7月10日庭审中供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下线交钱公司都派人收的,不固定。我通过发展下线没有获利。我是经理级别,上线是宋*、宋*,下线是丁*、李*。下线咋发展的我不清楚,我2007年回到老家。

另有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辛*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辛*献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辛*献庭审中辩称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存在刑讯逼供现象的理由,经查,邓州市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辛*献入监时无内外伤,办案民警证言均证实在办理本案中无刑讯逼供行为,故其辩解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辛*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7日起至2014年6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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