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唐*、蒋**犯组织、领导传销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公刑诉(2014)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蒋**及其辩护人蒋*、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蒋**在桂林市临桂县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郭*(另案处理),郭*向被告人唐*、蒋**介绍他正在做的“ROC亿万富豪俱乐部”(该总部在瑞士)网络投资项目后,并打开网络登陆“ROC亿万富豪俱乐部”网站,详细讲解“ROC亿万富豪俱乐部”的运行模式:加入者交1400元(普通卡,无需激活码)或7000元(金卡)、21000元(铂金卡)、56000元钱(钻石卡)获得“ROC亿万富豪俱乐部”会员资格后,可利用互联网在电脑上连续抽奖50天,每天抽一次,每次奖金是投入资金的1%,抽满50天后即可收回本金一半,余款留在俱乐部内到第二年对应日,可领双倍分红。在郭*的介绍下,被告人唐*、蒋**当时便各自交了1400元给郭*,加入“ROC亿万富豪俱乐部”,成为该俱乐部会员。

被告人唐*、蒋**两人回到全州后,自已在网站上抽奖,在抽得奖金后,唐*、蒋**觉得该投资项目很好,便与李**(在逃)商量,三人一起组织在全州县建立一个“ROC亿万富豪俱乐部”经营点,该三人经商量同意在一起做“ROC亿万富豪俱乐部”并达成具体合作协议,三人在合作期间,共同发展人员、共同盈利。在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28日“ROC亿万富豪俱乐部”网站关闭期间,被告人唐*、蒋**伙同李**(在逃)分别在全州县全州镇中心北路唐*经营的“欧雅半岛KTV”及“荣辉之夜KTV”三楼租用的一套三房二厅房屋作为工作室,开办经营“ROC亿万富豪俱乐部”全州点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唐*、蒋**及李**负责组织、管理参与人的加入、返利以及与上线的联系,以引诱、欺骗的方式要求加入人以一次性最低交7000元一单,或交21000元、56000元,即可分别获得“ROC亿万富豪俱乐部”金卡、铂金卡、钻石卡会员资格,多单多交不限;交钱获得俱乐部会员资格后,可利用互联网在电脑上输入“ROC亿万富豪俱乐部”(总部在瑞士)网址(WWW.VIPROC.COM或WWW.K3313.COM)即可进到“ROC亿万富豪俱乐部”网站页面的操作模块,进行抽电子美**(该电子币为虚拟财物货币,一电子币为一美元,折抵人民币7元),每天抽奖一次,可连续抽奖50天;每次奖金额是投入资金的1%,抽到的电子币达到一定数量后,可通过唐*、蒋**和李**向该三人的上线“星火老师”胡**、“人和老师”余**兑换现金;抽满50天后,即可收回投资本金的一半,余款留在俱乐部内到第二年对应日,可领双倍分红;同时,加入人还可直接或间接发展其他人加入俱乐部,成为俱乐部会员后,以被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椐;每介绍和发展一人加入并成为其下线后,介绍人可得加入人所交金额10%的直推费返利;发展下线两人以上后即呈双轨制,介绍人不但可从中获得发展下线后的10%直推费返利,还可获得在介绍人下面两条直线上加入人交款数最低金额10%的对碰费;引诱、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两边便呈两条直线向下发展,介绍人即可领从排第二位开始及以下人员所交金额1%的排位费(即见点费、领导费、占位费);被告人唐*、蒋**伙同李**发展多人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ROC亿万富豪俱乐部”传销活动。现查明,被告人唐*、蒋**、李**三人自2013年7月开办“ROC亿万富豪俱乐部”工作室至2014年1月28日“ROC亿万富豪俱乐部”网站关闭期间,三人共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及引诱下线继续发展下线158人以上,直接或间接接收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金额累计达400万元以上,其中,被告人唐*非法获利60000余元,被告人蒋**非法获利56000余元,二被告人将非法获利的违法所得又分别转投“ROC亿万富豪俱乐部”的财富分及重新注册购买金卡、铂金卡。

2014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唐*、蒋**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均认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20人左右、涉案金额为100万元左右。辩护人蒋*、唐**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蒋**的罪名无异议,但均认为被告人唐*、蒋**犯罪情节属于一般。建议本院对两名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唐*、蒋**于2013年5月的一天在桂林市临桂县城通过他人介绍认识郭*,郭*便向被告人唐*、蒋**介绍他正在做的总部设在瑞士的“ROC亿万富豪俱乐部”网络投资项目。郭*向被告人唐*、蒋**详细讲解该网络投资项目的运行模式:加入者交1400元为普通卡会员、交7000元为金卡会员、交21000元为铂金卡会员、交56000元为钻石卡会员。获得该会员资格后,可利用互联网在电脑上连续抽奖50天,每天抽一次,每次奖金是投入资金的1%,抽满50天后即可收回一半本金,余款留在俱乐部内到第二年对应日,可领双倍分红。尔后,被告人唐*、蒋**各自向郭*交了1400元,成为了“ROC亿万富豪俱乐部”普通卡会员。

被告人唐*、蒋**两人从临桂回全州后,与李**(在逃)商议,在全州县设立“ROC亿万富豪俱乐部”经营点。被告人唐*、蒋**伙同李**自2013年7月开办“ROC亿万富豪俱乐部”工作室至2014年1月28日“ROC亿万富豪俱乐部”网站关闭期间,分别在全州县全州镇中心北路唐*经营的“欧雅半岛KTV”及“荣辉之夜KTV”三楼租用房,开办经营网络投资项目传销活动。被告人唐*、蒋**及李**要求加入者一次性最低交7000元为一单,或交21000元、56000元,即可分别获得“ROC亿万富豪俱乐部”金卡、铂金卡、钻石卡会员资格,多单多交不限。交钱获得俱乐部会员资格后,可利用互联网在电脑上输入“ROC亿万富豪俱乐部”WWW.VIPROC.COM或WWW.K3313.COM网址,即可进到该网站页面的操作模块,抽虚拟财物货币(电子美金币)奖,每天抽奖一次,可连续抽奖50天;每次奖金额是投入资金的1%。抽到的电子币达到一定数量后,可通过唐*、蒋**和李**向该三人的上线胡**、余**兑换现金;抽满50天后,即可收回一半投资本金,余款留在俱乐部内到第二年对应日,可领双倍分红。同时,加入人还可直接或间接发展其他人加入该俱乐部,待发展人员成为俱乐部会员后,以被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椐;每介绍和发展一人加入,介绍人可获得加入人所交金额10%的直推费;发展下线两人以上后即呈双轨制,介绍人除获得下线所交金额10%直推费返利外,还可得10%的对碰费;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介绍人即可领从排第二位开始及以下人员所交金额1%的排位费。被告人唐*、蒋**、李**三人自2013年7月开办“ROC亿万富豪俱乐部”工作室至2014年1月28日“ROC亿万富豪俱乐部”网站关闭期间,三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及引诱下线继续发展下线人数为207人,直接或间接接收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金额累计达人民币4254100元。被告人唐*、蒋**在非法获利后又分别转投“ROC亿万富豪俱乐部”的财富分及重新注册购买金卡、铂金卡。

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28日将被告人唐*、蒋**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出示并宣读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对唐*的住所进行搜查的“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和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其住所扣押了型号为7757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华为”牌小灵通手机一部;中**银行“U”盾二个;型号为SCH-P729的三星手机一部;“HUAWEI”手机一部;银行卡十四张。对蒋**的住所进行搜查的“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其住所扣押了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其他物品。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唐*出生于1969年6月28日;被告人蒋**出生于1971年9月10日,二人均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4月28日11时许及12时许,全州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分别在全州县全州镇江南路11-2号全州县司法局宿舍楼唐*家中及全州镇三江路全州县农机局宿舍楼蒋**家中将唐*、蒋**抓获归案。

4.“案件来源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系在2014年3月31日至4月15日期间,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邓**、邓**、蒋**等多人报案后立案侦查。

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4月28日11时07分至11时46分,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唐*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并扣押了“ROC亿万富豪俱乐部简介”29份,每份9页;ROC合作协议6份;笔记本一台;晨光笔记本一台;明细帐本1册;胡**等人的卡号、电话记录各一份;28页客户收入帐通知单及唐*的9页草稿记录。

6.“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证实:唐*、蒋**、李**未在全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ROC亿万富豪俱乐部营业执照。

7.“ROC合作草稿协议”证实:唐*、蒋**、李**开展ROC的合作意向情况。

8.被告人唐*、蒋**自书的“传销系统结构图”证实:二人的传销系统结构层级均达三级以上。

9.“转帐明细表及银行交易记录清单”证实:被告人唐*、蒋**等与其上线及所发展的下线有关人员进行现金交易及网银转帐的金额共计人民币30680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1证实:其在廖**的介绍下到唐*的工作室,并经唐*做思想工作后交7000元加入ROC亿万富豪俱乐部,抽奖得到奖金700元,得介绍费600元。后廖**帮其领回500元,共得1800元。其发展蒋**加入了该俱乐部。

2.证人汪某证实:其在倪**的介绍下在唐艳处交28000元加入该俱乐部,共开了二个单,一单是7000元的,一单是21000元的;其还借钱给钟**加入该俱乐部,一个单是7000元,另一个单是21000元,共加入56000元。其二个单共领回12103元,钟**的二个单共领回9870元。

3.证人蒋*1证实:其在唐**的介绍下经唐*做思想工作后加入ROC亿万富豪俱乐部,并交了二个单共14000元钱给唐*。其发展唐**加入了该俱乐部。唐*、蒋**、李**等三人工作室最先是设在“欧亚半岛”KTV,后来搬至“荣辉之夜”KTV的三楼。该俱乐部的运作方式是加入者需最低交7000元,后可在电脑上连续抽奖50天,每次奖金70元,抽满50天后到对应年可领双倍所交的钱。每介绍一人加入可得介绍费700元,还有排位费等。

4.证人廖*1证实:其在唐*的宣传下加入R**乐部,于2013年11月14日在唐*的“欧亚半岛”工作室买了二张金卡,同年12月份在“荣辉之夜”工作室又买了一单21000元的铂金卡。因其欠唐*的钱,所以抽奖的钱和介绍费、对碰费均由唐*领了。其本人发展了王**、王**和廖**三个人加入该俱乐部。

5.证人谢*1证实:其在廖**的介绍下到唐*的工作室,经唐*宣传分别于2013年12月24日和2014年1月10日交了7000元和6300元(自己可以介绍自己得700元直推费)给唐*买了二个R**乐部的金卡。其本人的上线是廖**,她没有发展下线。

6.证人倪某1证实:其经唐*介绍加入R**乐部,在唐*的“欧亚半岛”工作室向唐*交了5000元(唐*帮垫交2000元),其抽奖奖金和直推费均由唐*领取并扣除了。其的下线是汪**和杨**。

7.证人蒋*2证实:其在王**介绍下认识唐*,并在“云顶KTV”对面唐*的工作室向唐*交7000元加入R**乐部。

8.证人唐*1证实:其在蒋**的介绍下在“欧亚半岛”工作室向唐艳交7000元加入R**乐部。

9.证人蒋*3证实:其在邓**的介绍下在“云顶KTV”对面三楼工作室向唐*交了7000元钱加入R**乐部,并得到一个密码帐号,但事后网站关闭没有参与抽奖,感到被骗就报案了。

10.证人杨*1证实:其在倪**的介绍下在唐*的“欧亚半岛”工作室交了5000元(其中2000元是倪**借垫)由倪**帮其加入ROC。

11.证人侯*证实:其于2013年10月在文**的介绍和唐*的宣传下,交7000元给唐*后加入R**乐部。在抽了几次奖后坚持要退出,后唐*退给她4500元,其单位有其他人也加入了该俱乐部。

12.证人唐*2证实:其于2013年7月在“欧亚半岛KTV”向唐*交了20000元钱(另1000元是唐**给她的),注册加入ROC,抽奖返利得9000元。后经唐*介绍于2013年12月在“荣辉之夜KTV”楼上一个ROC工作室,向唐*交60000元,另借唐*17000元共买了十一张7000元的金卡。其得直推费7000元,其共在ROC里投入98000多元,具体都是唐*为其操作的。

13.证人许*证实:唐*欠其一万元钱,唐*帮其垫7000元钱下了一个单,后抽了50天奖,得9000多元。后其介绍吕*加入了该俱乐部。

14.证人于某证实:其在许**的介绍下将56000元打到唐*的农行卡并通过唐*在网络上加入R**乐部。

15.证人陈*1证实:其在唐*的姐姐唐*的介绍下于2013年11月7日交7000元给唐*注册加入ROC,后在网站抽奖50天。于2013年12月25日、2014年1月25日,分别交7000元叫唐*帮其及女儿陈**各注册了一个金卡会员。其还介绍了唐**加入ROC。

16.证人唐*3证实:其经倪**介绍到唐*的工作室交7000元钱注册加入ROC,抽奖得2853元。

17.证人倪某2证实:其在周**的介绍下在唐*的工作室经唐*宣传交7000元注册加入ROC,其还介绍了唐**加入。其在ROC的结构图是唐*-周**-倪守定-唐**。

18.证人唐*4证实:其在陈**的介绍下到唐*的工作室,经唐*详细介绍ROC的情况后通过农行转帐21000元给唐*加入ROC,领了三次钱合计11352元。

19.证人饶*证实:其在唐*的介绍下分三次共投入15500元加入ROC,其介绍了经继凤、唐*珠加入该俱乐部。

20.证人盘*证实:2014年1月经唐*介绍投6000元(另1000元是唐*借的)加入ROC,后网站关闭,被骗6000元。

21.证人杨*2证实:其经唐*介绍共交21000元加入ROC,抽奖得10000元。

22.证人周*1证实:2014年1月14日其交给唐*7000元加入ROC,网站关闭前一分钱没拿回。

23.证人唐*5证实:其在蒋**的介绍下交给唐*5500元(另1500是唐*垫借),成为金卡会员。后其介绍唐**加入唐*的ROC。

24.证人唐*6证实:其经唐**介绍在唐*的工作室向唐*交7000元加入ROC。

25.证人廖*2证实:其通过银行转帐于2013年12月交给唐*7000元加入ROC,后抽奖领回2000多元。

26.证人廖*3证实:其经姐廖**介绍于2013年11月15日在唐*位于“云顶KTV”对面的工作室向唐*交了5000元(另2000元由唐*从抽奖奖金和直推费等中扣除)加入ROC。后介绍其姨妈陈**交7000元加入,所得的抽奖奖金、直推费、见点费等被唐*扣了2000元后,仅得2200元,被骗2800元。

27.证人王*2证实:其经廖**介绍于2013年11月通过银行转帐交给唐*14000元下了二个单,成为ROC会员。其后又介绍王**、唐**二人加入该组织,他们各交了7000元。

28.证人王*3证实:其经王**介绍于2014年1月交给唐*14000元下了二个ROC金卡单。

29.证人周*2证实:其经蒋**和文**的介绍于2013年12月交7000元给文**加入全州的ROC,其上线是蒋**,蒋**的上线是文**。

30.证人蒋*4证实:其经邓小凤介绍于2013年11月交给唐*7000元加入ROC。

31.证人蒋*5证实:其经同事文**介绍于2013年11月交给唐*5000元(另2000元是文**帮垫付的)加入R**乐部。其后介绍周*加入了该俱乐部。

32.证人蒋*6证实:其经蒋**介绍加入该俱乐部,其交给唐*7000元,成为金卡会员。后其又买了三张金卡,一张铂金卡,还有15000元的财富分等,共投入了66100元。其上线是蒋**,蒋**上线是王**,其下线是蒋**。

33.证人谭*1证实:其在蒋**的介绍下,于2013年11月交给唐*77000元购买了八张金卡和1张铂金卡,加入ROC俱乐。

34.证人邓*1证实:其于2014年1月在邓**和李**的介绍下在蒋**位于“云顶KTV”三楼的工作室交给蒋**7000元,成为ROC会员。

35.证人李*1证实:其在邓**和蒋**介绍下于2014年1月15日在蒋**位于“云顶KTV”三楼的工作室交给蒋**7000元,成为ROC会员。

36.证人蒋*7证实:其在蒋**和邓**介绍下于2014年1月5日先交7000元加入R**乐部。其后又为唐**、谢**二人垫钱加入该俱乐部。其还以女儿唐*的名义购买了一份。

37.证人谢*2证实:其在蒋**和邓**介绍下于2014年1月5日交7000元加入R**乐部。

38.证人邓*2证实:其在蒋**工作室交给蒋**7000元加入全州ROC俱乐部。

39.证人何*证实:其在邓**介绍下于2014年1月13日由蒋**帮其垫付7000元加入全州ROC俱乐部。

40.证人谢*3证实:其在李**介绍下于2013年8月交7000元给蒋**加入全州ROC俱乐部。

41.证人邓*3证实:其于2013年10月交给蒋**4000元,蒋**借给他3000元,共7000元加入蒋**的ROC俱乐部。

42.证人刘*证实:其于2013年7、8月,分三次在蒋**的工作室共交给蒋**35000元,加入R**乐部。后通过抽奖抽回17000元左右。

43.证人唐*7证实:其三次在蒋**的R**乐部共投入7000元。后其介绍了文永福、唐**、唐**、文**、邓**、谌仁春加入该俱乐部。唐**又发展了柳**、刘**。

44.证人王*4证实:2013年10月,其在蒋**的ROC网站上投入40余万元,共注册了三十八张卡。其后介绍了罗**、蒋**、王**、王**、莫**、何**、谭**、蓝**、何**、张**、王**、熊**、黄**、宁*、周**、李**、陆**、於**、文**、卿运姣、王**、王**、王**、王**、陈**等25人加入该网站,成为ROC会员。

45.证人唐*8证实:其于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向蒋**的ROC,交了6000元(其余的钱由蒋**垫付后从其抽奖奖金和直推费中扣除)成为ROC会员。其上线为蒋**,蒋**下线有自己本人,再下线是邓**、沈**。

46.证人周*3证实:其经李**介绍于2013年9月至10月在全州镇中心北路ROC工作室交7000元,后抽奖得回3000元左右。

47.证人沈*证实:其通过唐**介绍于2014年1月12日至27日在全州镇中心北路蒋**的ROC工作室,交给蒋**人民币32495元(其他的钱是抽奖的奖金和直推费、对碰费等),共下了六个单加入该俱乐部。唐**的上线是蒋**。

48.证人蒋*8证实:其经文**介绍于2013年8月初交7000元给蒋**,加入R**乐部成为金卡会员。其后还介绍唐**和唐**加入该俱乐部。

49.证人王*5证实:其经蒋**介绍于2013年8月30日加入R**乐部,以自己及自己儿女的名义共买了13张金卡。

50.证人陈*2证实:其在罗**的介绍下于2013年10月投入21000元加入全州ROC俱乐部。

51.证人罗*1证实:其在王**的介绍下投入280000元购买了28张金卡,成为全州ROC俱乐部会员。后通过抽奖和介绍方式共领回12至13万元左右。王**的上线是蒋**。

52.证人罗*2证实:其经姐罗**介绍于2013年10月底加入ROC,共买了二张金卡。

53.证人唐*9证实:蒋**帮其垫付1000元,其于2013年8月交给蒋**6000元加入ROC。后通过抽奖领回部分钱。

54.证人唐*10证实:其经妹唐**介绍于2014年1月下旬投7000元加入全州ROC。

55.证人文某证实:蒋**帮其垫付3000元,其经蒋**介绍于2013年11月中旬交给蒋**4000元加入ROC,成为金卡会员。

56.证人唐*11证实:其经刘**介绍于2013年11月下旬交给蒋**7000元,成为ROC会员。

57.证人董*证实:其在蒋**的工作室经蒋**介绍后加入R**乐部,被骗18700元。

58.证人蒋**证实:其于2014年1月经蒋**介绍加入R**乐部,损失7000元。

59.证人胡*证实:其于2013年10月经蒋**介绍加入ROC。其共注册了5张金卡,1张铂金卡,共向蒋**交了30000元。

60.证人陆*证实:其于2013年10月经蒋**介绍加入ROC。后其介绍蔡**、杨**、蒋**三人加入该俱乐部。

61.证人杨*3证实:其经**介绍加入了全州ROC俱乐部。

62.证人刘*2证实:其通过蔡**和蒋**介绍,加入了全州ROC俱乐部。

63.证人李*2、康*、蔡*均证实:通过蒋**介绍,其向蒋**汇款并加入了全州ROC俱乐部。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一)被告人唐*的供述和辩解

其和蒋**在郭*介绍下加入R**乐部,后于2013年7月和蒋**、李**成立ROC亿万富豪俱乐部工作室全州点。2013年10月,因获利不均,三人之间产生矛盾,各自发展下线,但三人仍在一个工作室里。最初活动地点是在蒋**家里和其开设位于全州镇中心北路的“欧亚半岛KTV”。自2013年12月开始租房作工作室。ROC亿万富豪俱乐部的基本运营模式是要参与者加入ROC,最低一个单要交7000元,多单多交不限。交钱加入俱乐部后,就可在电脑上抽奖,可连续抽50天,每天只能抽一次,每次的奖金是60至70元,抽满50天后,可抽回3000元左右,余下的钱就存在ROC。到参与者交钱之日满一年后的对应日即可领回所交钱的双倍,同时还可领介绍费和对碰费。ROC分会员金卡、会员铂金卡和会员钻石卡三个档次。其介绍了杨**、廖**、王**、蒋**、倪**、唐*等人加入ROC。民警从其电脑硬盘中调取的人员名单就是唐*、蒋**、李**三人共同以及各自发展的人员,该名单全部成员都是ROC红宝石成员。名单上面的人员都是2013年12月31日前加入的。

(二)被告人蒋**的供述和辩解

其在许**的介绍下加入ROC,后与唐*、李**在全州一起从事ROC推广,并成立工作室,三人共同发展下线,共同盈利,共担风险。该俱乐部的运营模式,没有任何实物交易,均为虚拟理财及电子货币流通。三人共事期间闹过矛盾,但还是在一起做。其发展了全州的王**、王**、蒋**、刘**、邓**、刘**、唐**、唐*和兴*的陆*等人。这些人各自又发展了多少人不清楚。

ROC的运行模式分五种:第一是会员卡的级别;第二是以抽奖方式返一半本金;第三是直推费;第四是见点费和对碰费;第五是财富分和内部股。

会员卡级别分为三档:一档为金卡,须交7000元;二档为铂金卡,须交21000元;三档为钻石卡,须交56000元。获得俱乐部会员资格后就可在电脑上抽奖50天,每天抽奖一次,每次抽奖所得奖金是投入资金的1%;抽满50天后可抽回一半本金,余下的钱便存在俱乐部,自交钱之日满一年后的对应日可领到余款的双倍。直推费是指交钱加入者他们再介绍其他人加入,每介绍一人即可获得700元,扣除共同基金和手续费,实领到手的现金就是600元左右。对碰费实行双轨制,发展人必须同时有二条发展直线,才能产生对碰,对碰费按双轨线上加入者所交最低金额10%比例返给介绍人。见点费也实行双轨制,就是下线的下线才能产生见点费,为下线投入资金的1%。

四、鉴定意见

“桂林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在扣押的唐*和蒋**的电脑内存中,有一份加入ROC亿万富豪俱乐部会员文档。该文档记录和显示:从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交钱加入成为ROC会员为161人。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唐*、蒋**及辩护人蒋*、唐**均认为“ROC亿万富豪俱乐部”全州营业点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及引诱下线继续发展下线不足158人,直接或间接接收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金额不足400万元,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经查,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唐*、蒋**的电脑硬盘载明:“ROC亿万富豪俱乐部”全州营业点,在被告人唐*、蒋**自2013年7月开办“ROC亿万富豪俱乐部”工作室至2014年1月28日“ROC亿万富豪俱乐部”网站关闭期间,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及引诱下线继续发展下线共161人;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受害人共有46名。被告人唐*、蒋**直接或间接接收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金额累计达4254100元。该161人数,来源于《电子数额检验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记录了有勘查时间、地点、现场勘查物品、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等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故被告人唐*、蒋**及辩护人蒋*、唐**均对《电子数额检验鉴定意见书》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蒋**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人员已达207人、直接或间接接收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金额累计达4254100元的事实,有证人证言、电子数额检验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转帐明细表及银行交易清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故被告人唐*、蒋**均认为其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20人左右、涉案金额为100万元左右的辩解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被告人唐*、蒋**及辩护人蒋*、唐**均无异议,且证据收集程序、方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有效,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相关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蒋**以提供网上抽奖、领取直推费、对碰费和排位费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该条款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对其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人数已达207人,直接或间接接收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人民币4254100元,两人的犯罪情节符合上述情节严重的规定,对两名被告人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蒋*、唐**建议对被告人唐*、蒋**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认为被告人唐*、蒋**犯罪情节属于一般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即从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

二、被告人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即从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

三、被告人唐*用于作案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神舟笔记本电脑”一台、中**行“U”盾二个、“三星”牌手机一部、“HUAWEI”手机一部(暂扣于全州县公安局);被告人蒋**用于作案的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暂扣于全州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述二名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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