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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梁*中强迫交易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穗荔法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13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梁*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中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属“三类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7月13日至2015年1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6次;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嘉奖、2014年5月获得嘉奖),2014年12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完毕,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三类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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