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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强迫交易罪,葛**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18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丰犯强迫交易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6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葛*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月16日至2015年6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至2015年2月累计获得21次嘉奖)。2013年4月27日因背不出规范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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