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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郑**强迫交易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16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17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属“三类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4月17日至2015年6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执行完毕。广*江监狱于2015年8月14日认定该犯为病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三类罪犯”,又系病犯,依法减刑时应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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