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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某强迫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公诉刑诉(2015)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扬帆、漆*参与评议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郑*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8月5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桂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4月份至9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见村民唐*、陈某某等人在祁阳县下马渡镇、七里桥镇修建新房,便以不经过他架线安装就不能开户通电等相威胁,强迫村民接受其架线装电服务,强迫交易数额达44850元。

1、2013年9月,村民蒋某某在七里桥镇长寿亭修建新房后,被告人唐某某找到蒋某某要给其办理通电开户的手续并索要2000元的手续费,且威胁说不通过他用不了电,不准其在村变压器上搭头结线。蒋某某到供电所了解情况后,到供电所交了550元,迫于无奈交给唐某某1450元。

2、2014年4月份,村民唐*、陈某某、唐*三人因建新房需要架线装电,唐*某以帮助开户安装电表为由,要求三家共出资3万元钱作为开户的费用,唐*等人到电力局了解情况后认为太贵,表示不要唐*某安装,唐*某便言语威胁唐*、陈某某、唐*,以误工、已装电线杆为由强迫唐*缴纳10600元、陈某某缴纳11600元、唐*缴纳8200元,合计30400元,唐*某收到上述费用后,花650元转让一个别人不用的户头给唐*开户通电,给唐*、陈某某二人装了电线杆和架线,未给二人到供电所办理开户用电手续。经祁阳县七里桥供电所电气安装工程预算书作出预算,三户人家工程投资需16800元。

3、2014年9月,村民唐*、唐*在祁阳县下马渡镇山川村5组修建新房,被告人唐某某便找到唐*、唐*要给他们办理开户通电业务,并要求二人缴纳高额费用,并威胁二人,这一带的用电都是其安装的,不通过他,其他用户不会同意二人搭线通电,唐*、唐*迫于无奈先后三次各交给被告人唐某某现金6500元整,共计13000元,唐某某收取费用后,只给二人将电线接到电线杆上,并未给二人到供电所办理开户用电手续。就上述指控,该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以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构成了强迫交易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庭提供下列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案机关立案侦查的事实。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到案的经过情况。

(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唐某某的身份,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电气安装工程预算书,证明祁阳县七里桥供电所电气安装工程预算书作出预算,唐*、陈某某、唐*乙三户人家工程投资需16800元。

(5)山川村会议记录内容,证明2014年6月13日上午,唐*、唐*、陈*三户架线装电,款未交齐给唐某某,村里出面调解,唐*共交了10500元,陈*共交了11600元。

(6)被害人唐*的陈述,证明他与陈*、唐*三人在山川村4组买地建房,被告人唐*某找他讲,如果装电他们三户一起协商,共要三万元。后他觉得价太贵了,就不同意了,唐*某就讲,其为这件事误了不少工,如果没有个说法,就砍死几个人,也要搞清楚,没办法他给了唐*某三千元。隔了二十天左右,唐*某打电话要他到其家里去,如果不去,就拿两个“炸药包”丢他家里去,见唐*某这样一直纠缠,没办法他又出了一千元。又过了一段时间,唐*某找他们讲,线架好了,最好来讲清楚,于是他们三人与唐*某在村会计唐*戊家协商此事,没办法,这天他又出了6600元,陈*出了10000元。因地是买到唐*某组里的,如果他们不通过唐*某装电,唐*某就不准他们架线用电,更不准他们埋电线杆。到现在为此,他家没有开户。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明他建新房需要架线装电,被告人唐*某以帮助开户安装电表为由,要求三家共出资3万元钱作为开户的费用,他到电力局了解情况后认为太贵,表示不要唐*某安装,唐*某便言语威胁他,以误工、已装电线杆为由,没办法他第一次缴纳1600元,这钱在龙某某家借的。第二次在唐*戊家缴纳10000元给唐*某的。目前他家的电没装好,唐*某只埋了6根电线杆,将线架好。

被害人唐*的陈述,证明他与唐*、陈某某三个人在山川村建房,被告人唐某某以帮助开户安装电表为由,要求三家共出资3万元钱作为开户的费用,后他们认为太贵了,不同意装电,唐某某就讲,不装电了,其为了此事,叫人挖好了立电线杆的坑,他们得赔偿其的误工费,每人3000元,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第一次给唐某某6000元,第二次给唐某某2200元。他家通了电。

被害人唐*、唐*的陈述,证明他们修建新房,被告人唐某某给他们办理开户通电业务,并威胁二人,这一带的用电都是其安装的,不通过他,其他用户不会同意二人搭线通电,他们迫于无奈先后三次各交给被告人唐某某现金6500元,唐某某收取费用后,只给二人将电线接到电线杆上,并未给二人到供电所办理开户用电手续。

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证明他修建新房后,被告人唐某某要给他办理通电开户的手续并索要2000元的手续费,且威胁说不通过他用不了电,不准他在村变压器上搭头结线。他到供电所了解情况后,到供电所交了550元,迫于无奈交给唐某某1450元。

(7)证人刘*、唐*、刘*、谢某某、成某证言证明,证人刘*、谢某某证明被告人唐*某立电线杆和拉电线以及通电开户没有供电所受权,也没有经过供电所的审批,唐*某也没有与供电所签订劳动合同关系。老百姓安装电表,需要提供村里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架设线路,原则上由老百姓申请,供电所综合班负责架设。安装二相电,开户是550元,三相电是1980元。刘*只知道唐*乙家开户安装电表,转让别人户头500元,材料费150元,共是650元。证人唐*证明唐*甲等三人不同意唐*某装电,他作为村会计,帮他们协调,唐*甲出了10500元,陈某某出了11600元。证人刘*证明唐*某打电话给他,要他喊几个人帮他架线。他当时问了唐*某,架线要经过供电所同意,唐*某讲,他跟七里桥供电所讲好了的。他们花了二天时间才把电线杆和线架好,材料和工资大约11000元。证人成某证明唐*丁、唐*丙建房要电力开户,唐*某要求必须由他开户,唐*丁、唐*丙没有办法,每户各交6500元给被告人唐*某。

(8)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为牟取非法的经济利益,采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违法所得28050元,依法应当予以追缴。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唐某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唐某某违法所得28050元,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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