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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4)3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开始,姜*和(已起诉)伙同刘*(同案犯,已判刑)、“肥仔权”带领被告人邹*及徐*、刘*(均系同案犯,均已判刑)等人垄断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的猪肉市场,采用暴力方式强迫所有在固戍卖猪肉的档口都必须从深圳市*限公司开设的固戍屠宰场进货,而该屠宰场所卖的猪肉价格比其它地方的价格高。如果有卖猪肉的商户从别的途径进货,姜*和就会指使邹*、刘*、徐*、刘*及其他同伙对该商户进行暴力殴打,对不是从固戍屠宰场进货的猪肉予以拦截或强行没收。自2008年以来,在固戍卖猪肉的被害人伍*、伍*、伍*、杨*、徐*、田*和等人因没有在固戍屠宰场批发猪肉,多次遭受刘*、徐*、刘*、邹*等人的殴打,并被抢走从别处进货的猪肉。2014年6月19日,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邹*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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