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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减刑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8年8月31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萧*敏犯抢劫,故意伤害,参加黑社会组织,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9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萧*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萧*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5次;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4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萧*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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