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4)10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深圳市**有限公司是国有凯虹**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公司)全资子公司,负责管理凯**公司开发的深圳市南山区麻雀岭工业区的物业。2003年,深圳市**有限公司因改制而停业,凯**公司将麻岭片区的麻雀岭工业区内当时拥有产权的M2、M3栋物业及凯**园先后委托给其他物业公司管理。林*时任凯**公司下属的麻**理处主任。2004年2月27日,林*等人取得深圳市**有限公司股权,并改名为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司),林*为法定代表人,且为凯**司实际负责人。其后,凯**公司将麻雀岭工业区内M2、M3栋物业及凯**园先后委托给凯**司管理,但此时凯**公司已经停止营业并且已经丧失了M2、M3栋的产权,无权将上述两栋的物业委托给他人管理。凯**司管理以上物业后,林*便以凯**园周边区域及整个麻雀岭工业区均由其管理为由,要求区内其它各业主或租用物业的租户与凯**司签定《麻雀岭工业区外部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外部管理协议》),并缴纳管理费,同时针对不愿签订协议的业主或租户采取不让倒垃圾、停水停电、言语威胁等多种方式逼迫签订协议。对M2、M3栋物业产权的业主或租户,经常以水、电维修需缴纳维修费用为由收取各种费用,否则就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严重影响正常的工作、生产。对在麻岭片区内经商的商贩,林*管理的凯**司也收取一定的“卫生费”,不交费就不能经营。其涉嫌的主要事实如下:

1、被害人刘**于2004年3月以人民币450万元(下述币种均为人民币)取得麻雀岭工业区M3栋1楼厂房的产权并出租。2006年开始,林*以厂房水、电线路维修改造、更换变压器为由向刘**发函及打电话通知交纳相应费用十几万元。在刘**向供电部门核实无需更换而未支付后。林*便指示凯**司员工对该厂房停水停电。刘**只得从湖南回到深圳并向林*送礼等才解决问题。不久后,凯*物业再次停水、停电,刘**再次回到深圳向林*等人送礼才解决水电问题。其后,上述情况多次发生。事后,林*要求刘**将该物业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其,但被刘**拒绝。之后,林*又以维修、添加消防设备为由向刘**索要6万元费用,刘**无奈便支付了3万元。但停水、停电的情况仍时有发生。2008年3月,该厂房的一名租户因多次停水停电影响生产而搬离,致使该部分厂房一直空置到2009年4月。

2008年10月,上述M3栋一楼再次停电,刘**及该楼租户李**便找来供电局的员工,并将被凯**司锁上的该栋变压器门打开,想强行接电。同时,凯**司多人来到现场,双方发生对峙,后因警方介入解决。但事后林*仍拒绝供电。李**无奈,只能以每度电比正常价格高0.2-0.3元的价格从林*处接电到厂房,刘**也因此降低了李**的租金。其后,刘**因上述原因被迫于2009年04月将1楼厂房以420万元的卖给了李**和李**,该价明显低于当年市场价。

2、深圳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那**公司)于1994年在麻雀岭工业区购地并开始经营,其所在地不属于凯**公司管理范围。2003年,林*多次以整个麻雀岭工业区公共区域都是其管理为由向*那**公司收取管理费。被拒绝后,林*便让凯**司的保安员看守垃圾站,不让森那**公司倒垃圾。森那**公司只得与凯**司签定了《外部管理协议》,约**那**公司每月向凯**司交管理费5000元,直至2012年12月。2013年1月,上述《外部管理协议》到期后,森那**公司拒绝与凯**司继续签订合同,凯**司保安及工作人员便在林*等人的指使下多次阻止森那**公司车辆进入麻雀岭工业区以及不让森那**公司倒垃圾等。

2013年3月13日12时许,森那**公司员工黄*在麻雀岭工业区内停车时遭凯**司保安员谢*阻止,致谢*被车碰撞。林*便让谢*夸大伤情,以此威胁森那**公司,后经调解,黄*赔偿了谢*1千元。

2007年1月,林*非法将麻岭片区的一块国有储备用地(宗地号为T304-059)出租给森那美公司做停车场,时间长达一年以上,非法收取租金二十余万元。

3、麻雀岭工业区内的宗地号为T304-34的地块最初系由深圳**划局委托给深圳市**区服务中心管理,深圳市**区服务中心管理已经于2006年2月21日将该地移交给深圳**备中心管理,系国有储备土地。2003年11月至2010年9月期间,林*非法将上述地块擅自出租给黄越光经营足球场,每月收取3万元或2万5千元的租金。

威盛(深圳)创新设计中心(以下简称威**司)于2007年取得部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并在此建设威盛大厦。施工时,该地已经被林*非法出租给黄**用作经营足球场。2010年5月威**司施工人员进场施工时,被凯**司人员多次阻挠,双方经多次谈判,方才保证施工得以进行。事后,林*便在工地出入口路面建设岗亭和竖立栏杆,导致威盛大厦工地施工的大型工程作业车无法正常进、出工地,以此逼迫威**司将威盛大厦的物业交由凯**司管理。其后,林*又以麻岭工业区由其管理为由让威**司向凯**司交纳管理费,被威**司拒绝。

4、深圳**公司(以下简称谷**司)于在2013年4月通过拍卖竞得M2栋1、2、4、5楼产权。但凯**司强占顶楼物业及该楼的配电房等附属设施,拒不移交。同时,林*还以停水停电、阻止倒垃圾等方式逼迫谷**司将物业交由凯*管理。其后,林**、杨*在林*授意下指使他人对M2栋多次停电及停用电梯一个月以上,给M2栋各楼层的租户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5、深圳**有限公司在2012年12月前将M2栋3楼和M3栋2、3、4、5楼物业委托给凯**司管理,2013年1月开始将以上物业委托给深圳市**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公司)管理和出租,终止了与凯**司的协议,同时各租客也终止了与凯**司的管理协议。翰**公司接手管理后,凯**司以多次停电的方式阻止翰**公司对M3栋4楼的装修。同时凯**司员工在林*的指使下多次对M2栋停电及停用电梯,该行为给该栋3楼的租户深**术有限公司造成的设备损坏及不能正常经营等损失共计334000元。

6、顺丰**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司)于2009年12月从李**处承租麻雀岭工业区。M3栋l楼东侧厂房经营,2013年3月该公司终止了与凯**司的物业管理协议。其后,凯**司经理林**以停水威胁顺**司将物业交给凯**司管理。同时凯**司保安员阻止顺**司车辆进入工业区,严重影响该公司的正常运营。

7、凯**司长期在麻岭片区对报刊亭、收废品人员及周边商贩收取“清洁费”。王**在麻雀岭工业区内经营一报刊亭,每月要向凯**司交纳费用。后因王**不服从管理,2010年6月2日凌晨,林*指使保安员陈**等人将报刊亭用吊车吊走导致王**损失6万余元。2006年至今,周**每个月要向凯**司交纳几百元的“进场费”才能进入凯丽花园收废品。

2013年11月4日,民警将林*传唤至公安机关。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财物账目、票据、凯**司资料文件、举报函、凯**公司与凯**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西部交通局出具的函及相关材料、科**公司对麻雀岭工业区物业管理等问题的答复、《垃圾清运许可证》复印件、麻雀岭部分业主反映凯鸿物业的情况说明、关于麻雀岭垃圾清运及费用等问题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垃圾清运承包合同、森**公司与凯鸿物业签订的外部管理协议和临时土地暂用管理协议书等材料、关于收回高新技术园区政府储备用地管理权的通知以及相关移交储备用地情况等文书、威**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谷**司出具的材料、深圳市**有限公司的损失报告等相关材料、翰**公司出具的《物业委托合同》等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指纹卡,证人李**、卢*、骆**、金*、陈**、钟**、李*、廖**、孙**、黄**、刘**、林**、杨*、蔡**、戴*、郑**、肖*、杨*、欧**、黄*、林一春、赵*、郭*、陈**、李**、黄**、乔*、李**、郑**、张**、高**、洪**、陈*、陈**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刘**、王**、周**以及被害公司委托人廖**、马*、庄**、陆*、唐**、强续军的陈述,被告人林*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作为凯**公司的主管人员,指使员工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林*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表示不认罪,其辩称:1、其没有收刘**6万元,没有停他的水电,没有造成他的损失,刘**从来就没有水电表,其不可能停他的水电;2、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单到第七单有异议,称凯鸿物业在麻雀岭所有的收费都是经过物价局核准的,所有的业主都是一家一户去谈,最后签定合同,以双方认定的价格收取管理费用,之后凯**司提供应有的服务,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强迫交易有异议。3、指控的第二单,2009年检察院反贪局讯问其的时候其已经解释过了,这块土地已经移交给深圳市国土局了,是森那美公司来找其,而不是其去找森那美公司,而且这份合同并没有实际执行,起诉书指控其不让森那美公司倒垃圾,多次派人阻止森那美公司车辆进入麻雀岭工业区不属实,森那美公司半年多不交管理费,产生的垃圾很多,其不给他们倒,是因为他们不交管理费。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林*的辩护人辩称:1、强迫交易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强迫他人交易,本案的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所在公司均没有使用暴力强迫交易;2、本案中充其量被告人及其所在公司使用了所谓停水停电的软暴力强迫建立一种交易关系,根据上述的客观表现,强迫交易是建立在重新建立一种交易管理上,根据这个原则,本案只有第四和第六点事实,其他的与强迫交易没有关联。第四和第六这两点事实即使存在强迫的成分,事实上也没有成交,而且也没有使用所谓的暴力,影响力很小,造成的社会危害也很小。如果法庭予以认定,也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深圳市**有限公司是国有凯虹**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公司)全资子公司,负责管理凯**公司开发的深圳市南山区麻雀岭工业区的物业。2003年,深圳市**有限公司因改制而停业,凯**公司将麻岭片区的麻雀岭工业区内当时拥有产权的M2、M3栋物业及凯**园先后委托给其他物业公司管理。林*时任凯**公司下属的麻**理处主任。2004年2月27日,林*等人取得深圳市**有限公司股权,并改名为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司),林*为法定代表人,且为凯**司实际负责人。其后,凯**公司将麻雀岭工业区内M2、M3栋物业及凯**园先后委托给凯**司管理,但此时凯**公司已经停止营业并且已经丧失了M2、M3栋的产权,无权将上述两栋的物业委托给他人管理。凯**司管理以上物业后,林*便以凯**园周边区域及整个麻雀岭工业区均由其管理为由,要求区内其它各业主或租用物业的租户与凯**司签定《麻雀岭工业区外部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外部管理协议》),并缴纳管理费,同时针对不愿签订协议的业主或租户实施停水停电、言语威胁等行为。主要事实如下:

1、深圳**公司(以下简称谷**司)于在2013年4月通过拍卖竞得M2栋1、2、4、5楼产权。但凯**司强占顶楼物业及该楼的配电房等附属设施,拒不移交。同时,林*还以停水停电等方式逼迫谷**司将物业交由凯*管理。其后,林**、杨*在林*授意下指使他人对M2栋多次停电及停用电梯一个月以上,给M2栋各楼层的租户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2、顺丰**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司)于2009年12月从李**处承租麻雀岭工业区。M3栋l楼东侧厂房经营,2013年3月该公司终止了与凯**司的物业管理协议。其后,凯**司经理林**以停水等方式威胁顺**司将物业交给凯**司管理。同时凯**司保安员阻止顺**司车辆进入工业区,严重影响该公司的正常运营。

2013年11月4日,民警将林*传唤至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下列业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综合证据: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刘**、廖**、马*);

(2)举报函:多人签字捺印要求处理林*的举报函。内容包括:未经业主同意,将非法停车场许可证变成合法许可证;为逼迫业主签订不平等条款,指定不服的业主车辆不能进入和不允许将垃圾倒入垃圾站、停水、停电等方式,强迫业主和租户同他签约

(3)行政判决书两份:判决书确认了对涉及凯鸿物业的停车场经营许可予以撤销。

(4)凯虹**限公司与凯鸿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双方约定根据2003年已签约的有关物管协议精神要求,该合同委托管理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委托事项为房屋建筑共同部位维修、养护和管理,房屋建筑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公用绿地、空地花木等养护与管理,公用环境卫生,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5)深圳市交通运输委西部交通局关于要求加强科技园麻雀岭工业区内道路养护管理情况说明的函及相关证据:该函内容认定为工业区内道路七条,产权单位为凯虹**限公司,西部交通局要求凯鸿物业移交政府管理,被拒绝。后西部交通局发函要求凯鸿物业按照市政道路养护规定的要求,做好区域内道路设施养护管理工作。(发函内容没有包含凯鸿物业可利用区域内道路作为停车场进行营利。)

(6)深圳市**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凯**公司为了解决下岗员工的就业问题,决定收回马**工业区的物业管理权,由下岗员工成立常**公司,将马**工业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委托给常**公司。

(7)科**公司对麻雀岭工业区物业管理等问题的答复:证实2006年,M2、M3栋及凯丽花园的产权均不属于凯**司。工业区内道路、垃圾站、路灯等基础设施都是凯*自筹100多万,向政府申请了1100万元建设。2006年时,凯**司在麻雀岭没有其他物业,该公司已全员下岗,处以停业状态。就2006年原凯*实业有限公司代表M2、M3栋及凯丽花园同第三方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以及是否有资格代表麻雀岭工业区的广大业主签订第三方物业管理合同是属于当时凯**司的无权代理行为。

(8)搜查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搜查并扣押物品的情况,同时公安机关已经发还部分物品。

(9)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在2013年11月4日,在一酒店将林*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10)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指纹卡。

(11)凯鸿**限公司的登记及备案的信息:证实深圳**业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有麻雀岭停车场、东**管理处、凯**管理处、凯丽花园停车场等分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注册资本500万,其中林*出资495万,占有99%股份,林**出资5万,占有1%。经营内容为物业管理、兴办实业。

(12)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证实该公司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13)深圳市**档案室提供的森那美公司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一案的档案材料。

(14)《垃圾清运许可证》复印件:署名深圳市**有限公司,使用单位为华**公司(李**公司),编号0077,有效期2012年3月17日至2013年3月31日。

(15)深圳**委员会西部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科技园麻雀岭工业区内道路养护管理的函》:证实发函给凯*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切实加强麻雀岭工业区内道路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确保该区域内道路设施完好,安全畅通。

(16)凯鸿**公司出具的《通知》:要求麻雀岭停车场自2012年4月1日试运行。

(17)李**出具的情况报告:李**就林*等人情况的反馈。

(18)麻雀岭部分业主反映凯鸿物业的情况:森那美公司、谷**公司、华**公司、顺**公司、深圳市**限公司等部分业主反映正处于一个被人欺凌、被人敲诈的不法“物业公司”管理下,包括反映物业公司野蛮停水、停电、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情况。谷**公司、深圳市**限公司反映,林*利用其出资设立的深圳市**有限公司招聘社会闲杂为保安,在麻雀岭小区强取豪夺、霸占垃圾站违法收费、私设停车场岗亭组织车辆进出小区的情况。由律师事务所受谷**公司委托出具的要求凯**司办理麻**公司的函件,其反映的内容与上述一致。

(19)关于麻雀岭垃圾清运及费用等问题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南山**管理总站出具的复函,内容为2010年8月至2012年2月,由深圳**洁公司进行清运麻雀岭工业区生活垃圾,转运到我站管理压缩中转站。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该区垃圾由深圳**洁公司进行清运。以上垃圾清理、转运的费用由麻雀岭工业区负责,没有财政补贴或其他补助。垃圾焚烧和填埋不需要另外支付费用。由于麻雀岭工业区垃圾房存在脏乱差现象,2010年7月5日至2010年7月20日,由该站对该区垃圾房美化工程,费用由该站负责。

(20)垃圾清运承包合同:凯*物业与深圳**公司签订了的垃圾清运承包合同两份,证实由凯*物业支付大*公司垃圾清运费麻雀岭工业区每月交纳5000元,至2014年4月18日为止。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社华证言,其证实凯鸿物业的老板是林*,通常都是由林*的弟弟林红光出面处理事务。

凯*管理的物业只有麻岭工业区的M2、M3栋以及凯丽花园,其他的都是凯*物业在收取所谓的外围清洁管理费,每家业主都要交钱,每月一万至一万五不等,凯*说多少就是多少,不交钱就不给倒垃圾。

林*未经任何业主同意,私自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交通管理处申请停车场收费许可证,取得许可证之后,也是未经业主同意强行动工,开挖道路,建停车场收费亭,违规开设路口,造成道路阻塞严重,遭到很多租户的强烈反对。

森那美起诉凯鸿物业是因为凯鸿物业于2006年7、8月伪造虚假业主产权权属证明等材料,欺骗公安交警部门取得停车场许可证,于2012年5月1日开始对麻雀岭工业村所有业主、租户及其他所有进入车辆进行收费,严重影响了工业村业主和租户的利益。针对凯**公司乱收费的问题,工业区业主和租户联名上访区政府和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告知须通过司法程序处理,后来森那**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撤消了凯鸿物业违法申办的停车场许可证。

麻雀岭片区内的公共场所,包括道路、绿化、路灯、垃圾站等设施都是政府出钱建的是工业区的配套设施。工业区是开放式的工业区,早期的国有凯虹管理公司也没有管理工业区,其管理的是凯丽花园以及马家龙工业区配套的家属楼以及M2、M3栋,没有管理工业区的历史。到了林*成立的凯**公司,说道路、绿化、垃圾站都是他的。在国有凯**司改制后并没有将管理权委托给林*。

(2)证人卢**,其证实2006年来到科汇通公司工作兼任凯**司的老总。麻雀岭和凯丽花园是老凯**司开发的,老**改制后就由当时的凯虹**限公司处理遗留问题,为了不让下岗职工闹事,他们就让下岗职工林*来管理这片区。为了规范管理,2006年1月份就和凯***公司签订了十年的委托管理合同。当时是按照《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来委托的,他们自己所拥有的物业由林*来管理,其它的物业由凯***公司自己去沟通,如果其他物业愿意就继续由凯*物业管理,如果不愿意的话,凯*物业也不能强逼接受他的物业管理。2006年签合同的时候,M2、M3栋以及凯丽花园的产权已经不属于原国有凯**公司。当时原凯虹**公司已经属于停业状态,全员下岗,因为有些债权债务问题,所以不能注销。公司的公章是其保管。2006年麻雀岭工业区域内公共垃圾站、道路、路灯、绿化等配套措施的产权不是原凯虹**公司,应该是归属产权业主共同所有。当时其在2005年来的时候凯**司都停止运营了,处于停业状态,全员都下岗了,只剩下个牌子,给林*签委托合同也就是按照惯例,没想那么多。当时,他们也没有资格代表南山麻雀岭工业区的广大业主,签订委托第三方进行物业管理的合同,只是想牵个头,做个引荐而已,林*最终还得找业主同意才可以。当时给林*签合同的时候是有疏忽。其也解释不了为什么给林*续签了合同,因为2003年国有凯**司改制的时候,已经把麻岭工业区委托给宝通物业管理,但是当时看林*在管理该片区,以为他有权管理,就给他续签了。2006年其代表开发商凯*实业引荐林*的凯*物业的时候,也没有想那么多。

(3)证人骆**证言(中钢**限公司书记),其证实麻雀岭工业区的M6、M7以及凯丽花园2栋的公寓都是他们公司自己的产权,物业也是他们自己管理,林*说凯*投入了很多钱在该区内的“穿衣戴帽”整改工程,麻雀岭工业区公共部分的道路、绿化、路灯和垃圾站都是他们修建的,所以公共部分要向他们缴纳管理费。他们听林*这么说,就认为他有资格管理就缴费了。他们从2005年开始向凯*物业交管理费,总共大概80、90万元吧。林*还要他们交垃圾费,不交钱不给倒垃圾,林*派有保安守在垃圾站。从2008年开始,加起来大约有15万元。他们自己的三栋物业都是自己管理的,包括保安、清洁卫生等都是自己请人的。林*让他们缴纳的是他认为的麻雀岭公共区域部分的物业管理,说麻雀岭工业区公共部分的道路、绿化、路灯都是他的,他们以为凯*和凯*是一家就交了。(相关材料:建筑物及其附着土地书等,证实M6M7栋系中钢自有。所付交物业管理费表:证实中钢缴纳给凯*公司的物业管理费。)

(4)证人李**,其证实其2003年应聘到凯丽花园物业管理处做客户主管,2003年3月份,政府对凯**公司进行改制注销了,林*、杨**、林**的老婆三人合股注册了凯**公司,并与老**公司签了一份合同,内容是凯**司委托凯**司负责管理麻雀岭工业区的M2、M3栋以及凯丽花园的业务。林*以收取垃圾费的名义像麻雀岭工业区所有的物业收取垃圾费,并与所在物业的商户每年签订合同,每月2000-5000元不等。不签合同就不让他们倒垃圾,那些商户没办法,只能签合同。林*还向临时摆摊的小贩收取摆摊费,一个摊位,每月300-500元不等,M2、M3栋的商户不交管理费时,林*让工程部的电工廖**多次去停商户的电。麻雀岭工业区的道路、绿化、路灯都是老**搞好的,老**改制后就交给了凯**公司进行日常维护,路灯的电费都是凯**公司交给供电局的。

(5)证人廖**证言(凯*物业的员工),其证实这几年来,其参与停客户的电大概有十次左右。2008年,因M2栋5楼印刷厂拖欠公司的管理费,凯丽花园物业管理处的前台打电话通知我们电工,说公司领导要我们去停印刷厂的电,是其和王**去停的,半个小时后才恢复用电。两三个月后,又停一次印刷厂的电,一小时后才给恢复的。2008年底,停了M3栋一楼汽修厂的电,因停电的事,汽修厂还把配电房的门给砸了,双方的员工闹起来,最后是派出所的人来了才供上电。2007-2008年,凯*物业还让我们去停凯丽花园住户的电,其参与的就有六七次,主要是6、7栋的住户,所有在凯丽花园物业管理处做过电工的人都参与过,我们都是照着公司的意思去做的。凯丽花园管理处有M2栋、M3栋配电房的钥匙,我们随时可以进去停电,但真正由我们电工抄表给管理处的只有M3栋一楼的汽修厂,其他客户的电都是由供电局抄表的。

(6)证人孙**,其证实麻雀岭管理处的构架:林*是老板,办公室管理人员是赵*和刘*,三个保安人员,三个清洁工,财务人员其不知道。我们公司主要是向进驻麻雀岭工业区的公司收取管理费,如果他们不交,就不让倒垃圾。

(7)证人黄**证言,其证实麻雀岭工业区收取管理费的情况。

(8)证人刘秋风证言,其证实其公司向米粉店收取过几百元的管理费,好像是以卫生费的名义收的。公司也向麻雀岭工业区的公司收取卫生费和管理费。据其处理的单据,其估计公司每月从工业区收取的管理费大概四万元,公司在麻雀岭工业区的支出除了清洁工和保安员的工资外,就没其他的支出了。

(9)证人林**,其证实其于2011年12月—2012年9月和2013年4月份至今在深圳**公司工作。凯*物业有两个管理处,一个是其麻雀岭管理处,另一个是凯丽花园管理处,今年四月份以来都是其在管理,公司总共有22人。2013年4月份以前其哥林某是凯*物业的老板,但之后老板是谁,其就不知道了,今年4月份李**叫其过来管理的。现在麻雀岭有11栋厂房,厂房的外围都是他们在管理,都与业主签订了合同的,去年的合同差不多都是其签的。签的时候都是心甘情愿的。

2012年12月31日,他们与森那美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每月5000元的管理费。其在公司的时候,没有和森那美公司发生过不愉快的事情。至于后**那美公司为什么不和李*华签合同了,其不清楚,这事要问李*华。关于凯鸿是否有权向森那美收管理费、修建停车场的资格、麻雀**计中心工地的事、顺**递的车被拦以及翰融亨被停电的事,其都不清楚。

2013年5月,谷*投资公司的老总庄**到林*的办公室,说他们经过法院拍卖获得M2栋1、2、4、5层的产权,具体谈什么不清楚。6月份的时候,谷*投资公司的庄**和陈*带着很多人到M2栋强行清退他们的宿舍,把他们的物品清走,他们并没有与之发生冲突,也没有以停水、停电、停电梯的方式为难谷*,把物业交给他们管理,他们都是以友好的方式进行。

顺风速运公司在M3栋一楼,2013年以前一直都向他们缴纳物业管理费,每月3500元,之后李**是该物业的产权人,是他让顺风不用再交费,他们也并没有停水电或干扰他们的正常作业。

其还称凯*物业是管理工业区各栋物业外围垃圾打扫、垃圾清运、外围绿化、路灯维护、道路上车辆停放秩序维护以及治安巡逻。麻雀岭的垃圾站属于凯*物业管理。工业区内各家企业的垃圾都倒在这个垃圾站,他们负责清运就是找个一家清运公司每天将垃圾运走,他们按合同约定每月收取每家公司一定清运费。凯**司管理垃圾站没有财政补贴,都是凯*自己管理收费的。工业区内的公共水、电都是凯*支付的,还有M3栋一楼的的顺**公司的水电也是凯**司收取后再交给水电部门。其他公司都是各自缴纳。其在职期间,凯*和威盛因为威盛工地的车辆在工地出入口压坏了他们设置在路边的桩发生了矛盾。工地的出入口及工地围墙是占了工业区道路的绿化道。M2栋电梯停运时因为没有通过年检被市场监督局封了几天,后来经检修好后通过年检才启封的。

(10)证人杨**,其证实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其在凯鸿物业上班,其的职务是副总经理,主要负责招工、公司考核制定、追收物业管理费、下发物业缴纳通知书等。公司的管理层有老板林*、总经理林**、副总欧阳虎、办公室主任兼电工高**、保安队长,剩下的就是下属员工了。他们管理的范围是凯丽花园和麻雀岭工业区,林*和林**给他们管理层开会时说,如果业主没有交管理费,就去停电为难他们。因为他们不交管理费,他们去催过,但是还不交,林*和林**就想到停电的办法,把电停了,自然就会交。

2012年12月,其执行林*的决定,叫高**去停M3栋4楼的电,之前林*说他们没交2012年的物业管理费。就叫其以停电的方式逼迫该公司交费,后来其知道其实他们已经交了物业管理费,停电是因为该公司不愿意和凯**司续签物业管理合同。因为凯鸿物业基本上没有物业服务,林*只管收管理费,所以M3栋4楼的公司不愿意和他们续约,而且他们也已经有新的物业管理,根本不可能和林*续约,林*想要把别人的物业赶出去,所以就拿停电的事情威胁对方,达到自己继续管理的目的。4楼的公司是搞电脑研发的,随意的停电导致他们很多资料没保存,他们公司的员工非常愤怒,大概有四五个人开了几台车把工业区的进出车的闸口给堵住了,高**出所的警察也过去处理了,最后是高**把电恢复了,总共停电一个小时。

没过多久,林*、林**给他们开会,其汇报M2栋最上面的公司物业管理费、电梯费都没交,于是林*就说要停他们电,刚开始林*叫其指示高**去停电,但是其没去,后来应该是高**自己接到林*的指令去把M2栋最上面公司的电停了。

2013年2月份,因为M2栋4楼的网云公司没有交管理费以及不愿意和凯**司续约,林*又让其去停他们的电,这一次其没去,是林*自己让高**去停电的,停了大概18个小时,还是欧**请示林*同意后才通上电的。除了M3栋一楼是向他们缴纳电费外,其他的业主都是自己向电力公司缴纳电费的,物业公司根本没有停电的权利,林*想要迫使对方续约,所以一直不肯将配电房的钥匙管理权交出去。

M3栋停电梯的事也是因为翰**公司不愿意和凯*继续签订物业管理,林*就叫高**把M3栋的电梯停了,凯*按照林*的指示一直没有给对方恢复使用电梯,大概过了两三天,翰**公司把配电房的锁给砸了,换上了自己的锁,电梯才恢复的,凯*自知理亏,事情就这么算了。

凯丽花园交钱收废品的事,在其到公司之前就已经存在了,那个女的每个月得向公司交钱才能进凯丽花园收废品,之前好像是每个月交600元或者800元,其来了之后,她就不愿意做了,说是太贵了,不好做。之后其也没再理这件事,具体收多少钱都是林*说了算,其不清楚。

其还称工业区内的物业外围由凯*管理,公共道路及路灯的维护、绿化的维护等。工业区内的公用道路及路灯的维护费用都是凯*公司负责,在其工作期间没有大的费用开支,都是些像换路灯灯泡、下水道疏通等小的开支。垃圾站是凯*请了一家清洁公司清运的,物业公司每月付一两万的清运费。2012年底前M3栋是给凯*管理的,年底到期后,业主将整个物业委托给了翰**业公司,但翰**公司接手后没有和凯*签订外围和电梯管理协议,林*和对方谈至4月其离开公司的时候还没谈好。电梯的年检、维修的费用很高,凯*在电梯管理权不确定的情况下不愿支付这批费用,市场监督局的人就通知电梯不能使用,林*就让员工把电梯停了。同一时期因翰融亨也在对M3各层进行装修。配电房当时还是由凯*管理,因林*谈不到管理权就停电,导致其之前说的韩**公司砸配电房的事情。M3停电梯不是市场监督局停的,他们只是通知不能使用,是林*让停的。凯丽花园收废品的事情,是其上班时就听说了,那个女的在小区收了好多年,每个月财务人员都会开收据收取这笔钱,并且财务每天的费用等票据都会交给林*,林*肯定知道这件事。

(11)证人蔡万能证言(凯*物业的前台收费员),其证实2011年8、9月份,M5栋旁边的足球场准备建楼,林*就在施工车辆必经的大路上建了一个保安岗亭,在路中间用钢管把大路分成两边,使施工车辆无法进出。M2、M3栋公司不肯交管理费,杨*就打电话给高**去把对方的水电停了,过了很久才开水电。经常不让顺丰快递的车停在公司门口拉快件,搞得人家只能用小推车让把快件拉到科技中二路上装货。公司除了收管理费、垃圾费外还有一些自己规定的费用,凯丽花园门口的门面及八角楼、1栋的住户除了交房租外还要交50元管理费,对于进凯丽花园及麻雀岭工业区收费品的人,也要收每月三四百的管理费。2013年4月份左右,谢*被森那美公司的员工碰车的事情,其实他伤得一点都不重,是公司领导让他装得严重点,森那美公司不同意林*收费和续约物业管理,所以林*想通过这件事去和森那美谈条件。为收停车费,超出红线在森那美公司门口建收费岗亭。林*还授意他们锁森那美公司的车,林**让他们锁过工业区内停放的车辆,据说开锁要给100元。

(12)证人戴*证言(凯*物业的保安队长),其证实2013年4月份左右,杨*打电话告诉其,谢*被森那美员工的车碰了,让其去看看。其陪谢*去医院的路上,杨*又打电话给其说谢*不太会说话,让其帮他说得严重点,其实他只是被车挤了一下腿,没一点事。脑部CT照出的问题,是他小时候就留下的。林*为收森那美公司的停车费,就超出红线在森那美公司门口建了收费岗亭。林*还授意我们将森那美公司停在其公司门口到工业区里面的人行道的车锁住。M2栋二楼、M3栋二楼、四楼的公司的车辆也被锁过,林**来管理的时候,开锁得交100元才行,一个星期后,林**怕被人告,就改成收包烟了。他经常不允许顺丰快递的车停在公司门口拉货。2013年M3栋请了别的物业公司来管理,林*就三天两头去停别人的电,对方就直接把配电房的锁给砸了。林**告诉他们,只有两家能进凯丽花园收废品,听收废品的人说他们每月要交600元。

(17)证人郑**证言,其是深圳市**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地址是麻雀岭工业区M10栋。其证实林*多年来利用物业管理平台,号称麻岭工业区的道路、绿化等公共区域为其管理,多年来让他们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他们公司是1989年成立,厂房的土地产权是1986、87年从国有凯***限公司买的,当时没有国土局,国有凯**公司可以买卖土地使用权。M10十个院子,里面有4栋楼房,统称M10,在麻雀岭工业区我们共中钢集团占地是最大的,差不多占到麻雀岭工业区的一半多了。大概2005年的时候,其跟林*签订的不是物业管理费,当时林*找到其,让他们公司交物业费,他说是代表凯*收取的物业费,于是其跟林*签订的是外围管理费用分摊协议。因为林*说麻雀岭的外围是他的,什么道路、绿化、路灯等,让其交纳物业费,其看中钢、森那美都交了,就交了,因为公司内部的卫生、保安等都是他们自己在搞,所以就跟他签订了上面的协议。公司的垃圾是他们跟南**公司直接签订的合同。2005年前是没有收取物业费的,那时候麻雀岭是开放式的,没有什么人收取物业费。

证人郑**另提供了公司的付凯鸿管理费表,至2013年3月共计缴纳物业费297000元。提供了凯鸿**公司和丰**司签订的费用分摊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丰**司统一在丰**司厂区外的道路、绿化、卫生清洁、路灯照明、消防栓维护等一些基本城市管理功能,在市政府未接管理的情况下由凯**司统一管理。还出具了麻雀岭工业区服务收费公告栏上凯**司出具的收费标准,上述有写明“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工业区建组外围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绿化、卫生、道路治安和环境绒毛等效木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

3、被告人林*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十年前,M3栋2-5楼都是南**公司的,通过法院查封拍卖就到了刘**的手里,他们想把M3栋一楼也收购回来,于是南**公司的谭老总就让其带着阿*去找刘**谈收购的事项。但是刘**开出天价2000万,区领导说最多只能给800万,因而没有谈成。其没有以停水停电的方式威胁刘**把厂房低价卖给其,是南**公司的人把他们的水电给停了,并且不准他给他们通上水电。停水电都是南山**公司办公室张主任,带着水电工来的。至于停水电后刘**来找其,是因为南山**公司把2-5楼都委托给其控股的凯鸿物业了,刘**被南**公司停了水电后,就来找其去跟他们谈,后来刘**硬说是其停他水电的,其就把他赶走了。刘**也没有请其吃饭和送其烟。

凯鸿物业现负责科技园中区的凯丽花园居民小区和麻雀岭工业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凯***限公司是在八十年代开发的,后来物业慢慢进行销售,权属有变更,但还是凯*管理物业。2006年凯**司与其签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因为2003年的协议不规范,凯*就在2006年重新提供了一份合同。

2003年凯*改制,就将这些物业委托给凯**司管理了,当时是有委托管理合同的。麻雀岭工业区的道路于2002年在高新办统筹下市政府出资修建的,凯*公司也有出钱对道路、路灯进行改造,凯*是有管理权的,之后它委托我凯鸿管理是有依据的。他们是按照高新办的会议精神向工业区内的业主和租户收取管理费的。宗地号为T304-059是高新服务中心于2004年4月9日委托凯**司管理的,主要是让我们清理这块土地上的违法乱搭建,也没有支付管理费给我们。2007年深**创公司即森**公司的子公司,看到这块地空着就找我想临时用一下停车。后来因为没有批下来,我也就没有跟森**公司履行合同。

二、涉谷**司的证据

1、被害人庄**陈述(深圳**公司的股东),其称:M2栋1、2、4、5层是他们公司在2013年4月通过广州中铁法院拍卖竞得的。他们接手物业之后,发现楼顶(该楼共5层)住着凯*物业的保安员,配电房、电梯也被林*把持着。于是他们提出来了三个要求,一是保安员宿舍清出来,因为物业是他们公司的,没有他们的同意,不能擅自在楼顶住人。二是交出配电房和电梯的钥匙。三是林*的凯*物业撤离,由他们自己的物业管理。林*不配合,说楼顶是他的,谷**司只有1、2、4、5层,要跟他购买楼顶,之后就谈了。后来林*主动找其说,要谷*跟他合作,不然就很麻烦,他说他手里有很多资料,没有他的合作,公司不能正常运作,以后也不能开发。而且地皮到期后,也不能续期。他还说不让其管理物业,谷*的租客会很麻烦,他说电梯、水电、停车场、垃圾、道路都是他的,不给他管理,别想在这里经营,庄**跟林*说凯*根本没有提供管理,电梯不维修、卫生不保养。后来发了律师函给林*,林*还是赖着不走,以停水停电停电梯的方式逼迫谷*把物业给他管理。原来有家凯虹**公司,是国有的,现在已经没有员工和业务了,牌子已经收回了。国有的凯**公司委托林*的凯*物业管理的。但是这个协议是无效的。

其还称麻雀岭工业区M2栋4、5楼2010年是科汇通**新域公司的产权,当时租给了别人,租的人一直向林*交物业管理费,直到2013年7月,谷**司进场的时候才不给林*缴纳物业费。他们交物业费是因为林*说工业区是他管理的,别人都交了,他们也就跟着交了。康**司和创新域公司是一套人马,都是科汇通的附属公司。谷**司进场的时候林*以停水、电的方式逼迫跟他延续签订物业合同。林*停过M2栋的电梯,先是把东边的电梯停了,后来把西边的电梯也停了,时间长达几个月,为难他们。刚开始是林*停电梯,想逼迫他们签订物业给他,后来因为谈不拢,林*就趁着电梯要年审,想市场监督局的人来查封他们到期没有年审的电梯。顺序是林*先停他们的电梯,后来年审到了,才是市场监督局来查封。以前电梯都是林*拿着资料年审的,谷**司进场后,林*因为不给他管理,资料就不给谷*,谷*没法报审,林*就叫市场监督局的人来查封电梯。他就是想用一些办法来逼迫谷*把物业签给他管理。

2、书证:

(1)谷**司出具的要求凯*物业返还物业的律师函:内容与庄**陈述一致;

(2)封条照片;

(3)执行裁定书,认定M2栋1、2、4、5层归谷**司所有。

3、证人证言:

(1)证人乔*证言(深圳锦**限公司的经理),其证实其公司是谷*投资公司的租户,在麻岭工业区M2栋4楼407,租金、水电都交给谷*,管理都是谷*管的,其生产过程被停过两次电,两次都是半个小时后才来电的,都是其找谷*的经理解决的。M2栋的电梯被停过2个多月。公司楼下停车场管理混乱,造成他们总找不到车位,因为没地方停车,很多客户都不愿意来他们公司参观。楼下的停车场听谷*的经理说是凯**公司管的。

(2)证人李**证言(埃迪维**限公司),其证实其公司在麻岭工业区M2栋第5层,是从谷**司租的场地。其知道这里的物业公司是凯鸿物业,就知道一个叫林**的老板。在今年2013年3、4月份,其在公司楼下正常停车,林**却让保安把其的车给锁了,其苦苦哀求他才给其开锁的。后来其看不好停车,物业还经常上锁,其就找林**让他给其个车位,他居然说每个月交1000元才给其一个停车位。7、8月份的时候,他们公司被停了两三次电,每次大概停了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不等。他们公司是搞软件研发的,每次停电都很突然,所有的资料都没有保存,严重影响了他们办公。停电时公司所在的5楼都没电了,估计整栋楼都没有电了。除了停电之外,还停了一个多月的电梯,他们在五楼办公,没有电梯简直无法开展工作,物资也没有办法搬运。上述停电严重影响了正常办公,造成重大损失。停电梯和停电是凯鸿物业停的,他们说电梯是他们的电梯。至于2013年7、8月发生的这类情况,是因为谷**司买断产权,想自己进行物业管理,把凯鸿物业清走。

(3)证人廖**证言(凯*物业的员工),其证实这几年来,其参与停客户的电大概有十次左右。2008年,因M2栋5楼印刷厂拖欠公司的管理费,凯丽花园物业管理处的前台打电话通知我们电工,说公司领导要我们去停印刷厂的电,是其和王**去停的,半个小时后才恢复用电。两三个月后,又停一次印刷厂的电,一小时后才给恢复的。2008年底,停了M3栋一楼汽修厂的电,因停电的事,汽修厂还把配电房的们给砸了,双方的员工闹起来,最后是派出所的人来了才供上电。2007-2008年,凯*物业还让其等去停凯丽花园住户的电,其参与的就有六七次,主要是6、7栋的住户,所有在凯丽花园物业管理处做过电工的人都参与过,其等都是照着公司的意思去做的。凯丽花园管理处有M2栋、M3栋配电房的钥匙,其等随时可以进去停电,但真正由凯*电工抄表给管理处的只有M3栋一楼的汽修厂,其他客户的电都是由供电局抄表的。

(4)证人林**:2013年5月,谷*投资公司的老总庄**到林*的办公室,说他们经过法院拍卖获得M2栋1、2、4、5层的产权,具体谈什么不清楚。6月份的时候,谷*投资公司的庄**和陈*带着很多人到M2栋强行清退他们的宿舍,把他们的物品清走,他们并没有与之发生冲突,也没有以停水、停电、停电梯的方式为难谷*,把物业交给我们管理,凯*都是以友好的方式进行。

(5)证人杨**,其证实没过多久,林*、林**给他们开会,其汇报M2栋最上面的公司物业管理费、电梯费都没交,于是林*就说要停他们电,刚开始他叫其指示高**去停电,但是其没去,后来应该是高**自己接到林*的指令去把M2栋最上面公司的电停了。

三、涉顺**司的证据

1、被害单位代表强续军陈述(顺丰速运的经理),其称:2013年4月10日晚7:30分,我们一辆货柜车进入麻雀岭工业区时,停车场的道闸断了,凯*物业说是我们的车撞的,于是把我们的车扣下,要我们交2000元押金,不给钱不让走,双方僵持到晚上九点多,硬是交了2000元押金才让我们的车走的。我们是物**司,他们扣车严重影响了我们公司的运作。停车场是年初就围了起来,听说4月1日就要收费,收费标准很高,但现在没收的原因其也不清楚。凯*物业的管理费比市价高出1元每平方,但是服务不到位,说白了就是收钱不服务,比如墙漏水了让他们来维修,他们说不管;我们交排污费,他们4年来从不给我们排污,都说我们付钱请外面的人来排污等。另外,凯*物业向我们收取电费,每度电多收2角钱,每个月我们得多交4000-5000元,四年下来就20万,而且电费是直接打到林*的私人账户而不是凯*的账户。我们知道他们收电费高,但是他们不让我们直接接变压器,我们没有办法只有按照林*说得做。凯*物业还存在偷电行为,我们内部电表每月是7000度,他们的抄表却是9000度我们线路很短消耗不可能那么多。2013年2月我们终止了与凯*物业的委托合同,林**就跟其说,不给他们管理不行,警告我们不跟他们合作,我们很难在麻雀岭做,麻雀岭是他们说了算的。我们请了新的物业后,水电还是他们把持着,电房钥匙也是凯*物业拿着,我们没有办法。之后,林*就擅自停我们的水,严重影响公司运作,更要命的是不让我们的车辆进出,凯*物业弄了非法的停车场,由于各大业主的强烈反对,到现在(4月15日)不敢收费,2013年3月,林*还指示杨经理让他们的保安也拦住我们的顺丰的车,不给我们进来,严重影响我们公司的正常营业,还造成麻雀岭深南大道辅道严重拥堵,凯*的保安员说老板说只要我们公司的车一律不给进,跟他们作对就没有好下场。我们把车停到辅道上,林*还请黑社会来威胁、驱赶我们的车辆。我们是物**司,不让我们的车辆进出就相当于要我们停工,车辆正常高速运转、准时正点送达是物流的生命线,他们的行为是要我们的命,损失是没法估计的。他们为了强迫我们给他们管理的目的,使出这种手段。

2、书证:

(1)、顺丰南山营业部用电异常的说明;

(2)、顺丰缴纳给凯*的水电费明细。

3、证人证言

(1)证人林**,其证实顺风速运公司在M3栋一楼,2013年以前一直都向他们缴纳物业管理费,每月3500元,之后李**是该物业的产权人,是他让顺风不用再交费了。顺风不交费,我们并没有停水电或干扰他们的正常作业。

(2)证人蔡万能证言,其证实凯*物业经常不让顺**司的车停在公司门口拉快件,只好用小推车把快件拉到科技中二路上装货。

(3)证人戴*证言,其证实凯*物业经常不让顺**司的车停在门口拉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作为凯**公司的主管人员,指使员工以停水停电等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就公诉机关指控的七宗犯罪事实,本院具体评判如下:

指控的第四宗涉谷**司一案,在谷**司已拥有M2栋1、2、4、5楼产权的情况下,凯**司强占顶楼物业及该楼的配电房等附属设施,拒不移交,且本案有多位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林*授意他人擅自停电,以达到强迫谷**司将物业交由凯**司管理的目的,该事实符合强迫交易的构成要件,本院予以认定。

指控的第六宗涉顺**司一案,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可以证实凯**司采用停水及阻挠车辆进出等妨害生产经营的手段,以达到管理顺丰物业之目的,符合强迫交易的构成要件,本院予以认定。同时,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林*作为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宗事实中,凯**司对刘**物业的停水停电行为,是为了达到索取财物目的还是交易目的,依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客观上被告人林*与刘**之间也并未形成厂房的买卖交易关系,而是刘**与他人形成交易关系;该厂房以450万元购买,又以420万元的价格售出,差额为30万元,亦未见明显低价。本院对该宗指控不予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宗事实中,本案有证据证实凯*(凯*)公司对垃圾站的建设、垃圾清运等支出了一定的费用,若此,凯*公司是否有权收取垃圾转运费存疑,数额多寡则另当别论。森那美公司若不交垃圾费而倾倒垃圾,对凯*(凯*)公司的物业利益恐有损害。据此,凯*公司阻止倒垃圾与之后签订的《外部管理协议》,是否构成强迫交易关系,依现有证据尚难确定。公诉机关指控的谢*被撞后索赔千元,及林*非法出租停车场牟利,与指控的强迫交易罪没有关联性,不予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宗事实中,凯**司(暨被告人林*)在工地出入口建设岗亭及设立栏杆,其目的是为了向威**司收取物业费还是车辆进出费,依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五宗事实中,顺**公司与翰**公司已实际形成了物业管理关系,在此前提下,凯**司阻挠翰**公司装修的行为,及停电造成网云公司经济损失的行为,其行为目的或动机不明,依现有证据难以认定。若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等其他罪名,可另循司法途径追究。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七宗事实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陈**等人吊走报刊亭与向王**收取“清洁费”之间具有关联性,如该行为属盗窃或故意毁坏财物性质,追诉机关可另循司法途径处理;指控凯**司向收废品人员收取所谓“进场费”,也与指控的强迫交易罪没有关联,本院均不予认定。

在本院认定的第四、六宗犯罪事实中,被害单位均未与凯**司实际形成物业管理关系,具有强迫交易的未遂情节,依法可对被告人林*从轻处罚。本院对被告人林*及其辩护人辩称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林*的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4日起执行至2014年11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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