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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能减刑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9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能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20日交付广*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8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黎*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0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黎*能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嘉奖4次;罚金已缴纳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黎*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黎*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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