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5)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基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周*与周*、周*(后二人已科刑)等人在得知位于原茂港区羊角镇南香村委会麻雀村与新塘仔村交界的“华夏世纪花园”楼盘开始向业主交房的消息后,便共同商议垄断“华夏世纪花园”的沙、砖、水泥、泥粉等建筑材料,并商定新塘仔村的股东与麻雀村的股东各占5成股份,其中新塘仔村的周*、周*、周*、周*、周*超(该四人均已科刑)每人出资1000元入股,每人占股份的1成;麻雀村的周*、周*、周*彬各出资1200元,周*水出资1000元入股(该四人均已科刑),每人占总股份的0.5成,其中周*也出资1200元,占股份0.5成。集股后,周*、周*、周*等人便在“华夏世纪花园”楼盘外西侧一处空地上开设一个专门销售沙、砖、水泥等装修材料的档口进行营业,周*、周*、周*等人为了达到垄断“华夏世纪花园”的装修材料生意的目的,累次组织搬运工阻拦黎*等多位业主把从其他地方购买的建筑材料运进“华夏世纪花园”,且以楼盘所在土地是村中土地为由,多次强行向搬运装修材料进入“华夏世纪花园”的业主收取人民币30-50元的装卸费以强制业主必须到其经营的档口购买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装修材料,从而达到垄断“华夏世纪花园”的楼盘内的沙砖、水泥、泥粉等建筑材料生意。经统计,周*等人垄断经营的金额已达人民币4.9万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同案人科刑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会计账簿、被告人身份资料、被害人陈述、同案人陈述、被告人原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基结伙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多人强买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强迫交易罪,应予刑罚。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基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付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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