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陈**、谢*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肇宁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陈*、谢*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判缓刑并各处罚金200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被判处罚金刑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银行、国土、工商、房管、车管等职能部门,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肇宁法执字第4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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