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人民法院审理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阳东法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刘某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04年开始,李**、李*乙(二人已判刑)为了在阳江市阳东区大沟镇独霸阳东县大沟镇的地下“六合彩”赌博、垄断大沟镇的废品收购市场,以及开设赌场,采取报复伤害的方法打击竞争对手,成立了以李**、李*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6年至2007年间,该组织陆续吸收茹某甲、林**、林**、梁某某、茹**、李*丙、林**、林**、陈**(上述九人已判刑)以及被告人李**、刘某某等人加入,并在大沟镇租房对组织成员包吃包住,先后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大沟镇称霸一方。

被告人李**、刘某某于2007年参加李**、李*乙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了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07年8月16日中午,被告人李**伙同林*乙、林*甲、茹*甲、茹*乙、梁某某等人携带水管、铁锤驾驶摩托车去到阳江市阳东区三北公路巡查废品收购人员。巡至大沟**委会路段时,被告人李**等人看见被害人常某某驾驶一辆三轮车运废品从赤坎往三北公路方向出来,被告人李**等人即持水管对常某某拦截、追赶,并将常某某打伤。被告人李**等人威胁常某某以后不准到大沟镇收购废品,并用水管、铁锤将常某某的三轮车砸烂。经阳江市**认证中心(即阳东县**证中心)估价鉴定,被被告人李**等人砸烂的三轮车价值257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常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2、2007年9月11日15时,被告人李**、刘某某伙同林*乙、林*甲、茹*甲、茹**、李**、梁某某、陈**等人携带水管、铁锤等工具,驾驶一辆面包车及摩托车到阳江市阳东区大沟镇至新洲镇路段巡查,巡查至大沟镇黑石头路段时,发现被害人余*、徐*分别驾驶三轮车拉着两车废品正往新洲方向行驶,李**、刘某某、林*甲、林*乙、茹*甲等人手持水管和铁锤将两被害人的三轮车逼停后砸烂,并威胁被害人余*、徐*以后不准到大沟镇收购废品。经阳江市**认证中心(即阳东县**证中心)鉴定,余*、徐*被砸烂的两辆三轮车价值600元。

3、2007年10月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梁某某、林**、李**等人携带水管、铁锤等工具,驾驶摩托车到阳江市阳东区大沟镇至新洲镇路段巡查。巡查到寿长桥时,看见被害人李某某驾驶三轮货车拉废品正往新洲镇方向行驶。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即拦停被害人李某某的三轮货车,威胁李某某将废品拉到其指定的大沟镇废品站卖,李某某不同意,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将李某某的三轮货车的前挡风破璃、车头灯、驾驶室门砸烂。经阳江市**认证中心(即阳东县**证中心)鉴定,李某某被砸烂的三轮货车价值776元。

4、2007年11月3日中午,被害人陈**、陈**等人开收割机在阳江市**梨村委会为农户收割水稻,被告人李**伙同茹*甲、茹*乙、林**、林**、梁某某、李**等人向陈**、陈**收取每亩5元的保护费,遭到陈**、陈**的拒绝。李**等人遂在新梨村委会榕树头田垌处对陈**、陈**进行殴打,其中李*丙持一支猎枪向天开了一枪,被告人李**、林**、梁某某等人持刀追砍陈**、陈**,造成陈**、陈**受伤,枪支已被追缴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的损伤构成轻伤。

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李**在广东省佛山市大沥镇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李**的供述与辩解:我自2007年5月期间正式加入以杰*(李*甲)和大**(李*乙)为首的黑社会团伙。我认识的团伙成员有杰*、大**、茹*甲、就安、牛仔、阿*、阿*等人,从事垄断大沟废品的买卖,不准收废品的人把废品拉出大沟以外的地方卖,必须要在大沟镇这里卖,如果有人不顺从,就对这些人进行殴打,对这些人拉废品的车辆进行打砸,交代我这样做的是阿*和茹*甲。我的分工是由阿*和茹*甲指挥的,有什么事,就由他们打电话给我,我基本上是跟阿*和茹*甲一起去巡查的,团伙免费提供吃和住宿,还有给钱我搭车来回东平镇,平常搭车和买烟从团伙处拿了约1000元。在路面巡查,拦路口期间,与阿*、茹*甲,还有其他团伙成员做过两次打砸废品佬的车辆。

我没有参与2007年8月16日在大沟赤坎路段殴打一废品佬和打砸三轮车。没有参与2007年9月11日在大沟镇黑石头路段拦截打砸两辆三轮车。

我没有参与2007年在大沟镇新梨田垌处殴打收割机佬。

2、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是2007年开始参加以李**、李**、李**为首的黑社会组织的,因为我在参加该黑社会组织前因赌博被人威胁殴打过,我怕被再打,加上我知道李**、李**在社会上很有名气的,很恶的,我就想加入他们不被别人欺负。和我参加该黑社会组织的有茹*甲、茹*乙、梁某某、李**、林**、李*丙、林**和林某甲,及还有一些男子我不识名的。李**和李**开始在大沟镇虎山路口附近租有一出租屋,后又搬到大沟镇黑石头附近租出租屋,安排我们成员居住,由李**负责。平时主要是在大沟镇开赌场和垄断大沟镇所有的废品收购。李**每天安排我们分组巡查大沟镇各个出入口,我们每组拿着水管和铁锤开摩托车去巡查,不让那些废品佬进来大沟镇收废品出大沟镇卖,要将所有废品统一卖给指定废品站,要是那些废品佬不肯拉废品回大沟镇卖,就用水管或铁锤将废品佬的三轮车砸烂。

2007年9月份一天,我和梁某某、还有一名男子开车来到黑石头处,见到两个收废品佬开着两辆三轮车,我们开车上前拦停他们,这时茹*甲、茹*乙、李**、李**、林**、李**等人也来到现场,我们拿出铁锤和水管恐吓他们,让他们到指定的废品站处卖废品,收废品佬不理我们,还驳嘴,我们就用水管和铁锤砸三轮车,收废品佬见到后阻止我们,但我们没有理会他们,最后还将这两辆三轮车推翻到沟处。

2007年一天,我和林**、李**、梁某某、茹**、茹*乙开两辆摩托车巡逻到大沟镇寿长桥处发现一收废品佬,我们马上去拦停他的三轮车,拿出铁锤和水管恐吓他,让他将废品卖到我们指定的废品站,该废品佬不肯,我们就用铁锤和水管将废品佬的三轮车砸烂,并打了废品佬,之后警告和威胁了废品佬后就开车走了。

(二)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

1、李**的供述与辩解:我们在大沟石头坎附近租有一个住处,用于工作休息,也用经费支出提供兄弟们吃饭,主要由李**、李**负责。他们平时叫我杰*。我负责所有事,主要话事人,之后到李**和李**话事。李**跟我商量在大沟做收购废品的生意,但收了一段时间都收不到什么废品。李**就提出跟我合伙来垄断大沟废品市场。具体就是李**安排手下去路上拉收废品佬,强迫他们卖废品到三间废品站。我们赚到钱就大家租房,吃饭,买烟等花费掉了。

2、李*乙的供述与辩解:我从小认识李*甲,他是同村人,后来我在2004年认识李*丁,我们是朋友关系。一开始是我做收废品的生意,请了李*丙和林*甲去收废品,后来没有什么生意。李*甲和李*丁就讲认识下面的鱼围老板可以收到废品,并且李*丁认识几个细仔,就这样开始的。有权招收和负责招收新人的都是李*丁。在2007年开始做废品生意时,我们新招收李*丙、梁某某、茹**、茹*乙、林*乙,之前在05年和06年期间还招收李*戊、李*己、李*庚、李*辛、林*甲、林*丙等人做“马仔”,还有一个李*丁。

我和李**、李**三人合伙在大沟垄断废品生意。我们就是利用大沟镇原有的三间废品回收站负责收货,我们就负责将大沟镇范围内的废品不准拿到外面去卖,赚到的钱我们就从废品站去拿提成。李**是我安排去负责废品生意的,平时到废品站处取钱及安排茹*甲、茹*乙、林**、林**、林**等人去设点守路口及巡查废品佬的工作。李*丙是负责废品站处看称出货的。

3、李**的供述与辩解:2007年6月份通过梁某某认识李*丁,之后开始跟李*甲“做野”。我们团伙成员有李*乙、林**、陈**、李*丁、林**、林**、梁某某、茹*乙、茹*甲、运*、刘某某等人。李*丁负责和掌管团伙成员所赚的钱以及生活工作,李*丁叫我到各个废品站看称挪数,向废品站收取提成,其他人则去守路口和不准外地人来收购废品。

4、林**的供述与辩解:团伙成员有李**、李**、李**、李**、林**、林**、茹*乙、茹*甲、陈**、梁某某、林**、刘某某等人及我。李**、李**、李**是组织、领导者,从事垄断大沟镇废品市场和开设赌场赚的钱由李**负责,平时没钱会问李**要点钱。

我和李**、李**、梁某某、运容、茹*甲、茹*乙、林**、林**等人去大沟镇新梨的田*打收割机佬,李**持“秃筒”向天开了一枪,其余的人持刀以及用拳脚追打收割机佬。

5、林**的供述与辩解:2007年5月份加入李*甲团伙,团伙成员有我和李*甲、李*乙、茹*乙、茹*甲、林**、李*丙、林**、陈**、李*丁、梁某某、李**、刘某某等人,李*甲和李*乙是大家公认的大佬,我们这班人是他两人组织起来的,李*丁相当第三号人物,平时负责团伙成员伙食,安排人员到路口守候、设卡、路面巡逻,拦截收废品的人,如果那些收废品的人不肯回大沟卖就要打人或砸车。2007年5、6月份一天,李*乙召集我、李*丙、茹*乙、茹*甲、林**、就安、运容等十几人集中大沟东升饭店吃饭开会,李*乙讲,现在大沟四个收废品点已经谈好了,他入干份赚钱大家分,叫我们负责拦车不准拉废品去外地卖,只能卖去大沟四个废品站,叫我们现在开始每天上路查车,如果不听话又拉废品出去就砸烂他的车。

6、林**的供述与辩解:李*甲在大沟圩开三家收废品站,李*甲、李**经营收废品站,他们请我和其余工人吃饭、住宿,吃K粉。这样我和其他人就加入他们的团伙为他们服务。这个组织是林*戊带我加入,李*丁交代我平时工作要听话,守规矩,但没有说清楚具体什么规矩。

2007年11月一天,我和林**、李**、李**、茹*甲、茹*乙、林**、林**、军华、运容等人到新梨田垌处打架,李**持一支“秃筒”枪,林**、梁某某等人持刀砍人。

7、林**的供述与辩解:团伙成员有李**、李**、茹*乙、茹*甲、林**、李**、林**、陈**和我、李**、运*、刘某某、梁某某等人。我们在大沟虎山路口租住的出租屋时李**租的,连我们用的日用品、床等都是李**买的。李**、李**、李**讲的话我们绝对服从,李**是第三号人物,平时负责团伙成员伙食和每天的具体分工,安排人员到路口守候、设卡、路面巡逻,拦截收废品的人,如果那些收废品的人不肯回大沟卖就要打人或砸车。

我到场时,看见李**、李**、梁某某、运容、林**、茹*甲、茹*乙等人在新梨村委会榕树头村的田*和收割机佬讲数,后李**讲打其,我们立即动手,李**拿一支“秃筒”朝天开了一枪,运容和梁某某拿刀去追一个收割机佬用刀砍他的脚,砍了几刀后,我们立即走了。

8、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加入李*甲为首的黑社会团伙时,有林**、林**、茹*乙、茹*甲、林**、林**、运*、刘某某、陈**、李*乙、李*甲等十几人,主要用暴力恐吓、威胁到大沟收废品佬将废品拉回大沟指定的废品站卖,平时大家开摩托车出外面巡逻,发现有就拦,不从就打人、砸车。

9、茹*乙的供述与辩解:我参加的团伙成员有李**、李**、茹*乙、茹*甲、林**、李**、林**、林**、李**、梁某某、运*、刘某某等人,以李**、李**为首,从事一些打架、收数勒索,强买强卖(垄断大沟废品收购)的事。

2007年8月份的一天,我和梁某某、李**、林**、林**、茹某甲、陈**在大沟赤坎村路段,我们手持水管和刀拦停一个废品佬,我们把三轮车的的发动机及车头灯砸坏,并威胁他不准到大沟收废品。

2007年的时候,我和林**、林**、茹某甲、李**、刘某某、陈**、林**等人在大沟黑石头路段用水管和铁锤将两辆三轮车拦停,并将三轮车的发动机打烂。

2007年11月一天,我和茹*甲、运容、李**、梁某某、林**、林**、李**、林**等人持枪和刀来到大沟新梨田垌处,问收割机佬挪500元钱,收割机佬不肯给,就殴打收割机佬等人,李**持一支“秃筒”枪朝天开了一枪,林**和运容等人持刀砍伤人。

2007年11月一天,到大沟新梨田垌处,问收割机老板挪500元钱或一亩5元,收割机老板不肯给,就和李*丁、茹*乙、林**、李**、林**、林**、林**、运容等人持刀殴打收割机佬等人,李**持“秃筒”枪朝天开了一枪。

10、李**的供述与辩解:2007年的时候,李*甲和李*乙手下有一班马仔,我认识的有“牛仔”(李*丙)、增记(林某甲)、茹*乙,其他那些年轻仔我不知道叫什么名,我主要在出租屋负责煮饭给他们吃。我看了照片,我认得这组照片中1号的男子,我现在想起来了,我记得李*乙平时叫他做“安仔”的,他当时也是在帮李*甲和李*乙做野的,平时也是在大沟镇虎山路口附近的那间出租屋和我一起住的。

11、茹*甲的供述与辩解:2007年一天,我伙同茹*乙、林**、林**、梁某某、运容等人携带水管、铁锤,骑两辆摩托车在大沟赤坎路段拦截一个废品佬,把三轮车砸烂并把废品佬打伤。

2007年9月一天,我伙同林*甲、林*乙、茹*乙、美*、梁某某、李**、刘某某、运容等人,在大沟镇黑石头路段拦截逼停两个废品佬,用水管、铁锤打砸两辆三轮车,并把两辆三轮车推翻落公路沟。

12、林**的供述与辩解:2007年8月份的一天,我和梁某某、运容、茹*乙等人坐摩托车去到赤**委会三北路口处,遇到一外地人开一辆拉着废品的三轮车经过,于是我们几人就将他拦停,当时我拿着一把铁锤,梁某某、运容、茹*乙各拿一条约70厘米长的水管,我与茹*乙砸车,把三轮车的的发动机及车头灯砸坏,梁某某与运容则去追打那名外地人。

大约2007年8月份的一天,我和茹*乙、刘某某、梁某某、茹*甲等人开两辆摩托车巡逻到寿长桥头时,遇到一外地人开一辆三轮摩托车拉着一车废品从大沟向新洲方向去,我们见到就将他拦住,用带来的水管、铁锤威胁废品佬把废品拉回大沟卖,废品佬不肯,我们就打废品佬和砸烂他的三轮摩托车,并警告他以后不准再来大沟镇收废品。

在大沟黑石头路段砸烂两辆三轮摩托车具体时间记不起来,大约是2007年8至9月,当时是我和梁某某、运*、李**、李**、刘某某、茹*乙等人做的,最先是李**、运*、刘某某、梁某某他们将那两辆拉废品的三轮摩托车拦停,接着我和李**开面包车去到那里。因为我们与大沟镇的废品站约好利润是对半分成的,而那些外地人来大沟收购废品出大沟镇卖直接损害了我们的利益,并且开始统收废品时李**也曾要求我们不准外地车辆进大沟镇收废品,见到就砸烂他的车。

13、林**的供述与辩解:2007年9月一天,我与林**、茹某甲、陈**、刘某某、梁某某、运容等十几人,开一辆面包车和两辆摩托车在大沟黑石头路段拦截两个收废品佬,把两辆三轮车推翻到公路沟,并用水管把三轮车的发动机砸烂。

14、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07年8月一天,我和林**、林**、茹*乙、茹*甲、运容分别驾驶两辆红色无牌125摩托车,并携带水管、铁锤等工具在三北公路来回查看,在三北公路赤坎路口处看见一收废品佬用三轮车搭一车废品,于是我们开车追将三轮车拦停,威胁恐吓废品佬,叫将他废品拉回大沟卖,那废品佬是北佬,他不从,不肯拉回,林**和茹*甲马上拿铁锤砸烂三轮车的机肚、大灯、倒后镜等处,林**和运容拿着水管去追打那个废品佬,林**警告废品佬叫他以后不准到大沟收废品,否则见一次打一次。

2007年9月份,我和林*乙开摩托车,林*甲开一辆面包车搭李**、李**、茹*乙、茹*甲、运*、刘某某、陈**、林*丙等人,在大沟黑石头将两辆三轮车拦停,将两辆三轮车推翻落路边水沟,并用铁锤水管将三轮车的发动机打烂。

15、李**的供述与辩解:2007年11月一天,接到茹*甲的电话要向用收割机割禾的雅韶仔收数,我去到大沟新梨田垌处,李某丁叫我拿“秃筒枪”,其他人拿刀,后我持枪朝天放了一枪,见到运容、林**、梁某某持刀追打那班雅韶仔,并见到一个雅韶仔跌倒在地,运容上去用刀砍他,砍中那里无看清楚,后来听运容讲砍中那人的手和脚处,砍了两刀。

(三)被害人陈述

1、常某某的陈述:2007年8月16日中午,我在大沟收一车废品准备回合山镇,往大沟赤坎去到三北公路路口时见到有五、六个男青年骑两辆125摩托车在路口处,每人拿一条水管拦停我的车,我落车跑,有三个仔拿水管追打我,叫我以后不准到大沟收废品,另外的青年仔用水管砸我的三轮车。我的腰部被水管打了几下,我的右手被水管打断骨折,我三轮车的发动机、油箱、车外壳等全被砸烂了。

2、余某某的陈述:2007年9月11日下午3时许,我和老乡徐*到大沟这边收废品,经过大沟圩时发现一辆白色面包车在后面追我们,追至往沙岗方向100米路边(大沟黑石头附近),将我俩的三轮车逼停,十几个后生仔拿铁锤和铁管将我们的三轮车推翻到路边的水沟,并将三轮车的发动机砸烂,叫我们以后不准再到大沟收废品。

3、李**的陈述:2007年10月份一天10时许,我一人驾驶一辆蓝色时风牌三轮货车拉废品从雅韶到三山卖,途经大沟寿长桥时,有两个青年仔拿着两条水管拦停我的车,要求我把废品拉回“肥强”废品站卖,我知道“肥强”废品站卖废铁价格是0.3元一斤,但我拉到三山废品站卖有0.65元一斤,当时我拉了一车废铁,所以我无肯拉回大沟卖。之后从大沟方向又有四人开摩托车来到,吆喝我下车,我见到这四人从携带的蛇皮袋拿出水管和铁锤,这六个人分别拿水管和铁锤砸烂我车的挡风玻璃、反光镜、车头大灯、及正副驾驶门,我的右大腿被两个人各打了一水管,之后威胁我以后不要再到大沟收废品,不准经过大沟,后那六人开摩托车拉开了。

4、陈**的陈述:2007年11月3日14时许,我和陈*甲等人在大沟镇新梨开收割机割禾,有4个青年仔来问我们收每亩5元钱的保护费,后打电话叫来十多人,持刀向我们追砍,我跑在后面并跌倒了,有两个青年仔持刀砍我,身体多处被砍伤。当时看见那些青年仔持有猎枪,并听到开枪枪响声。

5、陈**的陈述:2007年11月3日12时许,我的收割机在大沟镇新梨田垌割禾,茹**和军记等4人来问要5元一亩的保护费,我不肯给。后***叫来十几人,并带有“秃筒”猎枪和马刀等器械,他们先将我停在路边拉收割机的货车的挡风玻璃打拦了,然后持刀到田垌砍人,把陈*乙砍伤,并用“秃筒”枪向天开了三枪。我被他们用拳脚打伤胸部。

(四)证人证言

1、陈**的证言:李*甲和李*乙跟我们在大沟开废品店的几个老板说,他们要在大沟实行废品收购行业的垄断,他们负责阻拦外地车辆及人员到大沟镇收购废品,以保证我们能收到更多的废品,我们就按平常那样正常经营经能平安无事,利润就要和他们分成。因为李*甲他们是黑社会,如果我不同意的话,他们就会报复我的,所以我们只能够同意。

2、李*壬的证言:2007年的一天,李*乙、李*甲叫我到东升酒店商量事情。我去到后,看见阿*等人也在,在聊垄断废品生意的事情。他们想在大沟利用我们的废品站垄断废品回收的生意,利润要和他们分成。我就担心不同意的话就被打,被报复,所以我就同意了。

3、唐某某的证言:2007年5月份左右,一个叫杰*的本地人,他带着一伙人将大沟的废品垄断了,要我们收到废品全部卖给他。每次我卖废品的时候,他们都有一个人来看我称,然后我一收到钱,就将所赚到的钱分一半给他们。

4、林**的证言:我自己在大沟镇从事废品回收工作,他们在对大沟镇废品回收实行垄断,曾叫我和另外三间废品店老板一起合作做。收购价格由他们和我们一起商定,钱由我们出,所卖出的大宗货物利润则要跟他们对半分,而他们则负责派人把守出入大沟镇的各个路口,防止大沟镇的废品流出大沟。

(五)书证

1、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经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常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被害人陈**的损伤构成轻伤。

2、阳江市**证中心(原阳东县**证中心)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被害人常某某被砸烂的三轮车价值2570元,被害人余某某被砸烂的三轮车价值600元,被害人李某某被砸烂的三轮车价值776元。

3、(2009)阳中法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李**、李**、李**、李**、林**、茹*甲、茹*乙、林**、林**、李**、李*戊已经被判刑。李**、李**领导、组织的团体被阳江**民法院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4、被告人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刘某某作案时为成年人,达到刑事追究责任年龄。

5、(2010)东法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梁某某2010年9月27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及强迫交易罪被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原阳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6、(2012)东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2012年4月23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被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原阳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000元。

7、(2010)东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2010年1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原阳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8、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辨认出同案犯茹*甲、茹**、刘某某、陈**、李**、李*乙;被告人刘某某辨认出同案犯李*乙、茹**、李**等人;同案犯林*乙辨认出被告人李**、刘某某;同案犯茹**辨认出被告人李**;同案犯李*丁辨认出被告人刘某某。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该组织成员,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伙同他人以拦车、打人、砸车等暴力手段垄断废品收购市场,强迫他人交易,砸毁他人财物价值共31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如实供述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辩称其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没有参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强迫他人交易的犯罪事实,经查,被告人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事实,有同案犯茹*甲、林**、林**、梁某某、茹**、李**、林**、林**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且有被害人的陈述、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阳江市**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李**强迫他人交易的犯罪事实,有同案犯茹*甲、林**、林**、梁某某、茹**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且有被害人的陈述、阳江市**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李**的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该组织成员,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伙同他人以拦车、打人、砸车等暴力手段垄断废品收购市场,强迫他人交易,砸毁他人财物价值共137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刘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犯李**、林**、林**、林**、梁某某、茹*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伙同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成员对收购废品的人员实施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有同案犯茹*甲、林**、林**、梁某某、茹*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且有被害人的陈述、阳江市**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在犯罪过程没有伤害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应当认定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强迫交易的犯罪过程中,持械威胁被害人并毁坏被害人的车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这一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总和刑期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总和刑期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上诉人李**上诉提出:一审法院因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审法院均量刑过重,请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判处。

上诉人刘某某上诉提出:上诉人没有参加以李**、李**、李**为首的“黑社会组织”的主观意愿和动机。当时上诉人住进阳东区大沟镇虎山路口附近的出租屋,是茹*乙带去的,是为了躲债和养伤。阳东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阳东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审讯的过程中,存在诱供、骗供行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符,据以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且均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上诉人李**、刘某某在二审审理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故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李**所提意见,经查,上诉人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对此也无异议,但认为量刑过重,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综合考虑上诉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分别在法定刑幅度内进行量刑,量刑适当。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刘某某所提意见,经查,上诉人刘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有本案上诉人李**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同案犯李**、林**、林**、林**、梁某某、茹*乙等人的供述证实,且刘某某在一审开庭审理质证过程中也明确表示对同案犯李**、李**、李**、林**、林**、林**、林**、梁某某、茹*乙、李**等人的供述和辩解没有意见,上诉人刘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亦承认2007年开始参加以李**、李**、李**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刘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伙同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成员对收购废品的人员实施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有同案犯茹*甲、林**、林**、梁某某、茹*乙的供述证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阳江市**格认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据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上诉人刘某某上诉认为没有参加以李**、李**、李**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及侦查、检察人员诱供、骗供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该组织成员,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伙同他人以拦车、打人、砸车等暴力手段垄断废品收购市场,强迫他人交易,砸毁他人财物价值共31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李**如实供述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考虑上诉人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判处,量刑适当,李**上诉认为一审量刑过重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上诉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该组织成员,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伙同他人以拦车、打人、砸车等暴力手段垄断废品收购市场,强迫他人交易,砸毁他人财物价值共137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刘某某上诉认为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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