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495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汕城法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28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7月20日,共获嘉奖10次;2014年9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