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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1)梅兴法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犯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梅中法刑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犯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12月20日,共获嘉奖23次;2013年7月、12月、2014年8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3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因2013年度参加监狱投稿,所投稿件被采用共计10篇获得监狱记功。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该犯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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