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茂南法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文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作出了(2012)茂中法刑二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12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7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10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