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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989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9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潮中法少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1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5月20日,共获嘉奖28次;2013年6月、2014年2月、6月、12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6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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