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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中二法刑一初字第9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中中法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5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5次;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积极履行了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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