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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饰商场与鲁**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达斯勒*股份公司与被告新昌县佳佳乐服饰商场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达斯勒*股份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鲁*?达斯勒*股份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昌县佳佳乐服饰商场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达斯*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150元人民币,由原告鲁*?达斯*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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