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门**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奕**有限公司、俞**、庄*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西门**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西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本院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