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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上海恒**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15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又以与被上诉人上海恒*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1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现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均由张*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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