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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天津市*有限公司、何*诉天津市*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0元,减半收取3130元,连同诉讼保全费1770,合计4900元,由原告天*备有限公司、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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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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