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