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与被告宁波*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于2008年3月20日以涉案关键证据暂时不能提供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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