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燎*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山*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燎*限公司于2008年1月29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燎*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