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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有限公司与万向钱潮**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向*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有限公司、杭州*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于200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因被告杭州*有限公司已就本案所涉原告的名称为“带多唇口防尘罩的十字轴万向节”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0320109199.9)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故本院于2005年10月27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08年10月29日,原告万向*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向*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万*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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