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贝*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07)杭民三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贝*又以“其与被上诉人上虞北方*限公司己就该纠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等为由,于200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虞北方*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在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