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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有限公司与杭州**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为与被告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施*,被告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中*公司诉称,2005年12月2日,原告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名称为“羽绒衣(002)”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06年11月8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予以授权公告,取得专利号为ZL200530126986.9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2007年12月18日,原告发现绍兴*限公司销售的被告生产的“雪银狐牌(snow-Fox)”羽绒内衣外观设计与原告取得的“羽绒衣(002)”外观设计专利相似;当日原告即向绍兴*证处申请对被告生产的“雪银狐牌(snow-Fox)”羽绒内衣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将保全的证据材料提交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外观设计鉴定。经鉴定被告生产的“雪银狐(snow-Fox)”羽绒内衣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根据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产品,已违反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等规定,构成对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并对侵权产品依法处理;2、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十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鉴于杭州*有限公司不再生产、销售被控产品,杭州*有限公司支付杭州*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含案件受理费),于本调解协议签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杭州*有限公司负担;

三、杭州*限公司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已经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月15日签字后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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