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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上海全用电器**公司、湖州**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全用电器*公司(以下简称全用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民法院(2006)杭民三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全用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以已与浙江*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全用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全用电器*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全用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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