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州沪*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禾*-惠脱*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州沪*限公司在接到原审法院中华人民*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州沪*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赵**与宁波市**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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