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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限公司、姚**与青岛**有限公司、宁波**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公司)、上诉人宁波*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07)杭民三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姚*在接到原审法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按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09年3月13日,上诉人澳*公司、上诉人奥*司以“其与先锋电器公司达成和解,上诉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澳*公司、上*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青岛*有限公司、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0元,减半收取504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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