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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力**限公司与吴**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为与被告苏州力*限公司、杭州*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于2004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告杭州*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申请涉案专利无效且已被受理,经审查对比文件,本院遂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08年11月7日,原告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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