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为与被告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2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因被告安*限公司已就本案所涉原告专利(专利号:200530069268.2)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故本院于2007年1月29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08年10月22日,原告张*以专利权已被无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