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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宁波市**件厂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财诉被告宁波市北仑新矸电子元件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1年7月24日,本院以(2001)杭经初字第328-1号裁定中止了本案的诉讼。2008年9月12日,原告朱*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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