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浙江**料厂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浙江拱东医用塑料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3年4月9日,本院以(2003)杭民三初字第35-1号裁定中止了本案的诉讼。2008年8月28日,原告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