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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托**限公司与方**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与被告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0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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